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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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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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水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现状思考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种政策导向,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近几年,由于该行业存在原材料购进难以控管、废渣掺兑比例不易确定等问题,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何加强水泥行业税收规范化管理,真实、准确地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是当前基层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企业的主要特点1.财务核算比较复杂。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销售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既生产单一或多品种的应税水泥产品,又生产“即征即退”水泥产品,其生产流程为:原料→生料

2、→熟料→水泥(或销售熟料),财务核算较为复杂。2.购进环节增值税低抵扣或者无抵扣,税负率较高。水泥行业税负率较高,一般在8%以上,平均税负高于其他行业,主要原因是进项存在低抵扣和零抵扣,占原材料相当大比重的石灰石、黄土等矿产品以及一些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如炉底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大都只能取得6%的专用发票抵扣,甚至有时仅能取得普通发票,导致购进材料进项税较小或者无法抵扣。3.销售环节专用发票用量少,普通发票用量大。水泥产品的销售对象有相当大一部分为建筑企业及零星客户,这部分消费者往往不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水泥产品主要是开具普通发票,甚至有的不开具发票,只有部分熟料销售

3、,购货方用于连续再生产时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4.大量现金交易,销售收入难以核实。水泥产品的销售涉及千家万户,且大量现金交易,一些企业资金账外循环,销售不入账,销售收入难以核实。二、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鼓励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水泥产品免征增值税”。从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来看,此项政策对推动废旧资源利用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在具体执行中也日益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资格认定把关不严。现

4、行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退税资格的认定,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经贸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中废渣掺入比例测定,国税和地税部门只负责提出评定意见。部门之间虽然分工明确,但由于缺乏相互协调与相互监督制约,往往各行其是,导致资格认定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的废渣掺入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30%,是采取随机抽检的办法,而且抽检的样品基本是由企业自己提供,这种作法带来的结果是,有些企业被检测的产品样品达到标准,大量没有被抽样检测的产品又不符合标准,也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一些企业骗取税收优惠带来可乘之机。2.存在掺废比例虚假的现象。由于政

5、策规定生产原料中掺有的废渣不少于30%,一些水泥企业明明达不到比例,在免税利益的诱惑下,为了享受到优惠政策,弄虚作假。一是会计在做帐过程中弄虚作假。企业会计受人指使,在帐户中“做文章”,在数字上“做手脚”,人为地造成废料耗用比例达标假象;有的要求废材料的供应户多开废料发票或采用变数量、变单价而金额不变的方式结算货款,再虚假转入成本,通过如此“运作”,从帐面上看往往都能达标;有的从产废企业购进,有的从废旧公司购进,还有的从个体户购进,取得的凭证有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有的是自制凭证,且一般都是现金交易,甚至有的水泥企业假借个人名义到国税大厅开票窗口开具虚假的进货专用发票

6、,正好一举两得,达到既能抵扣又能保证废材料比例达标的目的,进而骗取国家税收。二是在生产车间的投料环节造假。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突击抽查,一些水泥企业在化验室的投料单上造假,提供虚假的投料单,以迷惑检查人员的突击抽查。并且当税务稽查介入抽查时实际已无法检测产品“三废”掺和比例是否达标,即使企业提供存货,税务检查人员无相关设备对它进行准确的检测,一般只能就帐论帐,最后只好被动地认定企业利用“三废”达标合格。3.将应税产品串换成免税产品。目前绝大部分小水泥生产企业都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分别为32.5的普通水泥(简称32.5Pc水泥)和42.5的高标号水泥(简称32.5Ps

7、水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掺入废渣30%以上的水泥产品只能是强度等级为32.5的普通水泥,企业只有对生产的这两种水泥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然而,由于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特别是私营企业更是如此,许多企业在取得退税资格后,为了多退税,将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地区有3家水泥综合利用企业,3家企业2006年度实现应税销售额104189922.33元,应纳税额8544784.09元,税负率8.20%,其中:即征即退货物销售额9975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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