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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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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论文 摘要:基于“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着力于解决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而我国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却容易引发新的代理问题——控制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因此,本文从理论上构建基于股权结构相对/高度集中的公司治理分析框架,并建立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不但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有益的补充,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制度的评判依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一、引言 现代公司制
2、度由于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因此引出公司治理问题。西方传统委托一代理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单委托代理理论,其主要是针对英美多数以股权分散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而构建的一种分析框架。然而,包括 (二)公司治理之股东权利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1、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股东是拥有公司股权的利益主体,理应拥有与股权份额相应的基本权利。首先,作为公司的所有人,股东应当拥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但考虑到决策成本问题,使得公司经营决策不应由全体股东
3、集体做出,而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董事的选举等事项,公司股东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2、股东表决权。.股东的决策权实际上是通过其表决权行使的,而股东大会是股东表决权实现的基本方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对于保障股东表决权的实现十分重要,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提案制度、委托投票制度、董事选举制度等,这些方面设计和规定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着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效果。对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由于持股份额较小、股权分散,股东可能没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
4、而且股东意见可能不能相互一致、形成有力的统一意见,因此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建立为中小股东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提供了有效、便捷的途径。而对于表决权征集制度的执行应保证信息公开、严格监管,以免又成为公司经营权争夺的工具。 3、投资收益权。在公司存续的基础上,作为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按其投资份额应享有投资收益权,即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派股利。miller和modiglianl(1958)认为公司股息分派政策对股东财富没有影响(mm定理),然而这是在市场完美、投资
5、者理性以及无不确定性假设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放松合同完全的假设,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股利政策进行了研究,easterbrook(1984)、hartmoore(1994)、myers(1998)、fluck(1999)、gomes(2000)等认为,股息政策解释了公司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如果利润没有被分配给股东,那么就可能被内部人转移和使用,或者投入到能够为内部人带来私人利益的项目中去,因此外部投资者会有获得股息的偏好。因此,股息的重要作用在于使得公司内部人将公司收益返还给投资者,从
6、而保障这些收益不被用于谋取私人利益。此外,公司支付股息使其在将来能够继续到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给外部投资者也提供了限制内部人的机会。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股息分派与投资者保护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在一些国家,如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等国家都有强制分派股息的规定,即使是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德国也有股息分派的最低限制。 以上3种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同股同权”或“一股一票(oneshare-onevote)”的基础上,中小股东的权利才有可能免予被控制性股东掠夺,并有利于选择高效的经理层(grossmanha
7、rt,1988)。所谓“股”就是现金流权,即股东对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它的计算以股东实际投入资本后取得的股份为基础;“票”就是投票权,即控制权,通过实际投票权衡量,包括经由直接控股及间接控股所拥有的投票权,体现了对公司的真正控制力。只有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相对应,不违背“一股一票”原则,中小股东权益才可能受到保障。正如前文所述,控制性股东可通过金字塔型持股结构、交叉持股结构或类别股份结构等方式使得其投票权(控制权)远远高于其现金流权,从而剥夺中小股东权益。 4、股东诉讼权。股东经由行使表决权直接参与
8、公司决策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然而在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公司决策权力划分的法律框架下,股东决策权力极为有限,股东大会虽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实际上远离决策中心。股东表决权制度设计更多地旨在制衡公司管理者权力,防止出现代理问题,而不是解决已经发生的代理问题。解决已经发生的代理问题法律另设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在于管理者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公司管理者受托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对董事、经理行为标准进行基本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受托义务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力量在于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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