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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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论文【摘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公司融资的金融工具起源于美国,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而且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创新不足,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司融资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此,对可转换债券的研究,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使之真正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配置资源的重要金融工具。    一、引言    自1843年美国纽约erierail在我国新兴的市场经济体系里,可转换债券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机遇,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可

2、转换债券条款设计存在误区  我国可转换债券条款设计中参照了国际的一些经验,但依然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产品。虽然2003年以来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很多条款上都有了突破,如:递增利率、初始转股价的溢价比例下调等,但仍存在设计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条款设计雷同。从我国已经发行的50余家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来看,期限基本是5年,利率一般也在0.8%-2.5%的幅度内,都设计了初始转股价、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感觉就是一个模子,没有体现各个公司的财务特点和企业特性。  2.条款设计损害了原有股东的利益。可转换债券条款修改后,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仅提高了票面利率,而且调减

3、了转换价格的溢价水平。这就说明了修改条款后的可转换债券品种在收益和风险上都要优于股票。但向新的投资人出售风险和收益特征明显优于现有股票的可转换债券,其实是原股东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并且没有收益方面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原股东利益的损害。  (二)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定价难  首先,我国可转换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对可转换债券的定价研究还不很成熟,虽然参照西方现代金融学中诸如black-scholes模型、二叉树模型、montecarlo方法等常见的用于期权定价的方法来定价,但所得出的理论价格一般都高于其市场价格,不太适用于我国境内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其次,西方现代金融学

4、的很多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都要用到卖空市场机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卖空机制,使得模型推导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无法从理论上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此外,我国可转换债券条款过于复杂。许多条款是否可执行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使得条款的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从理论上很难定价。  (三)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规范  首先,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从目前我国已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存在利用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情况。如西宁特钢(600117)在2002年每股收益仅为0.195元的情况下,却每10股

5、派现5.2元,高派现一举将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分光。原来从2000年至2002年,公司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6%。通过高派现,公司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刚好达到发行资格要求的7%,从而顺利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其次,发行公司对风险披露缺乏完整性。公司对融资风险主要在募集资金说明书中披露,从目前看,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公司披露的风险内容不足。许多重要风险,如公司的国有股以及法人股全流通以后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所有公司都没有披露。二是对风险的重要程度或影响范围披露很少。公司大都是把风险简单罗列,这些风险给公司或投资者的影响程度如何,基本没有披露。三是对风险管理措施的披

6、露欠缺。公司对所列风险的态度如何,管理措施如何,所有公司都没有披露。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建议    (一)改革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首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注册制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在注册制下,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证券主管机关无权对债券发行行为及债券本身做出价值判断。只要企业公布的材料真实,只要有市场需求,债券随时可以发行。上市公司可以比较自由地进出可转换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只要保证市场对企业足够有效的惩罚机制就行了。因而发行可转换债券采用

7、注册制比核准制更能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融资环境来鼓励企业选择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加强政策监督。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的发展已有16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对可转换债券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但从信息披露角度来说,还需进一步地完善和加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实行宽进严出,要求发行公司公布的募集资金说明书、财务报告等资料应该客观、公正、完善,真正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募集说明书应将每种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尽量采用定量、定性的方式充分予以说明和披露。当然,信息披露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与大力监督,管理层应出台相关法规,完善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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