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所得税制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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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公司所得税制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传统公司课税理论从法人性质角度说明公司负担所得税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解释方式受到了现行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的挑战。美国之所以对C公司、S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开放式合伙采取灵活多样的所得税制,而不受纳税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响,乃是贯彻应能负税原则使然。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并受国际上减轻经济性双重征税趋势的影响,我国对一人公司应改为采用单一课税模式。  [关键词]美国;公司所得税制;应能负税原则;投资人;控制人    传统的公司课税理论以法人性质学说为基础,认为对法人

2、应否课征单独的法人所得税,以及与对其自然人股东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构成(经济性的)双重征税,与法人是一个实在的主体(法人实在说)、还是一个拟制的主体(法人拟制说)息息相关。但经笔者详细论证,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团体性的纳税人乃至个体性质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否课税以及如何课税,其根源均在于量能课税原则(从国家角度看)或应能负税原则(从纳税人角度看)。  美国公司所得税制堪称是对上述观点的最佳(二)从投资人、控制人的关系看美国公司所得税制  采用上面的描述来分析美国所得税制中处于特殊情况的几类经济组织

3、,我们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和S公司的共同点在于,其投资人和控制人的关系非常紧密,一般情况下往往互相融合、难以区分。这种关系不仅仅表现在身份的同一上,即一个人同时是投资人又是控制人,还主要表现在投资人在控制公司方面具有极大的权力。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成员”,由于合同自由是这一组织形式的核心,他们往往通过组织协议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公司规模有限,组成成员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这使得他们可以对公司事务产生具体的关注和兴趣,并能够在事实上施加影响。  在S公司中出现了类似的情况。IRC要求

4、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小型商业经营公司”才能成为S公司;其股东不能多于75个主体,考虑到财产信托也可以成为股东,实际的人数可能更少;此外,一层股份的要求进一步限制了开放式公司成为S公司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想象,S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恰恰相反,开放式合伙和众多上市公司,他们的主要特征是投资人和控制人的身份决然分开。现代公司作为资合性经济组织,两权分离是其本质要求,尤其是当其规模较大的时候。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成千上万;当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时,债权人的人数也几乎不能有效计量。因此,即使投资人想要

5、参与公司的具体运行,也往往通过正式的会议选举形式,而不能通过直接的、私下的、即时的方式参与。公司的控制人管理公司的经营,具有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他们实际上形成一个既存的阶层,从而有别于公司投资人。在极端情况下,个别投资人(如证券市场上的小股民)甚至不能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而只能被动地接受控制人赋予的结果。    (三)小结  美国税法对可承担所得税负的公司的选择,与不同公司中投资人和控制人的关系有关。由于控制人在大部分时间代表公司,因此上述关系可以进一步简化为公司与其投资人的关系。对那些与投资人联系紧密的组织

6、体,往往不采用双重课税规则,在组织体层面不再课征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其经济实质,将公司的所得、损失、扣除额等,根据一定的规则直接归属于其股东、合伙人或组成成员,从而向后者课征所得税。而对那些与投资人联系不紧密的公司,则根据各自的财产及财产增值状况,在组织体层面课征一道所得税,当财产向其投资人分配时,再向后者课征一道个人所得税。  这就为解决应能负税原则问题提供了可能的答案。首先,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负税能力,即所得如何归属于特定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投资人与控制人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判断:关系远则所得不可归属于公司,因

7、而公司不具备独立负税能力;反之则具备。这是对应能负税原则判断前提条件是否满足这一问题的合理解答。其次,从纳税主体来考察,应能负税原则中的主体资格不再仅仅从法律资格的满足中寻找答案,而是从公司的经济资格角度来进一步进行规约。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公司,还要从经济身份是否独立即公司投资人与控制人关系上考察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能力和资格。唯有两者都相符合的公司,才真正满足承担税负的要求。    三、以一人公司为例看美国公司所得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营利事业组织形式远未达到美国那

8、样的复杂程度,但是复杂化趋势已经显现,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在立法中对一人公司和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由此给我国所得税制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限于篇幅,仅就一人公司所得税制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一)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章程,因此一人公司的运营规则,包括董事会(如果有的话)权利义务、监事会权利义务、公司财务规则等,实际上是由其股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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