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评价的立场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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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行为评价的立场选择论文..关键词:犯罪行为评价/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内容提要: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这种关于违法性本质的理论对立也是有关犯罪行为评价立场的对立。这两种理论都具有相对的真理性,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理论的缺陷,而行为无价值则有其积极的内涵。我国刑法理论应借鉴行为无价值论中的有益内涵,摒弃以单纯的法益衡量为基准来评判行为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建立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犯罪行为评价体系。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从刑法的立场来评价的无价值行为。针对

2、同一对象,站在不同的立场来作评价..,所得的结论有可能大相径庭。在德日的刑法理论中,有关行为的违法性的理论存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立场的对立,其中,有关违法性本质的对立是理论的核心。所谓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与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是指依据无价值判断的对象的不同而作出的判断。行为无价值,是指在构成犯罪事实的两个因素即行为和结果当中将行为(的违法)作为犯罪本体的见解;相反的,结果无价值是仅将结果(的违法)作为犯罪实质。这里所说的“行为”是指人的外部态度和内部态度(

3、包括内心意思在内),所谓“结果”就是行为所引起的外界变动,就是对社会外界所造成的影响(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①一般认为,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违法的本质是违反刑法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近年来,随着德日国家刑法理论的引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也被介绍到我国,成为刑法上的一个热点。在这两种对立的违法性理论中,我国不少学者提倡结果无价值论,并对行为无价值论展开批判。无疑,引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研究对于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

4、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背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需要在我国的语境中进行本土化的诠释,这样才能建构符合我国实际的犯罪行为评价机制。本文试以德日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理论为基点,发掘行为无价值论的有益内涵,同时指出结果无价值论的缺陷与不足,为行为无价值理论辩护。一、行为无价值论辨正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行为无价值论经历了从一元的行为无价值到兼容结果无价值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的发展过程。早期的行为无价值着眼于行为的反伦理性而作否定性的价值判断,认为只有行为无价值决定违法性,结果是偶然的产物,仅仅是客观的处罚条件而已。他

5、们将刑法的目的理解为维持特定社会的伦理,认为刑法是为了让国民能够遵照一定的伦理基准来行动,刑法所制裁的乃是违反这一基准而实施的行为。首倡行为无价值的德国学者Welzel就主张从“人对法律的接受方面来理解不法”,认为不法并非是引起法益侵害的因果事实,而是具有目的性的价值关系。刑法的价值评判对象就是目的行为,其价值内容体现于“目的性”中的对禁止和命令的态度。行为人基于反规范的目的拒不接受命令或禁止的表现,即为不法行为,所以不法是一种行为无价值。日本学者团藤重光以行为主体的“人格性”作为行为无价值论的出发点,更加

6、明确的指出违法本质的“伦理违反性”。他认为刑法的任务是维护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这种国家伦理的行为就是不法。“所谓违法不单单是形式上,而且从实质上违反全部法律秩序,这种从本质上违反的全部法律秩序,不外乎是对成为法律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②早期的行为无价值论将违法的本质归结于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强调行为的伦理违反性。这有导致刑法的道德化、伦理化的倾向,不利于国民权利的保护。因而,这种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渐渐的被抛弃了。目前学者们一般主张从“人的不法”和“物的不法”两个方面来认识违法性的本质的

7、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是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如大塚仁教授认为,“违法性的实体首先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威胁,脱离这种意义上的结果无价值,仅仅以单纯的行为无价值为问题,是不应允许的。”“相反,想仅用结果的无价值来确定违法性的内容的结果无价值论,则过于拘泥于想把违法性的观念极力客观化的意图,有宽缓对事态的直率认识之嫌。”所以“只有通过一并考虑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才能正确的评价违法性。”③最终,大塚仁教授提出了建立在结果无价基础上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大谷实和川端博教授也主张二元的行为无价

8、值论。大谷实指出:“应当作为犯罪加以谴责的行为,不仅仅是具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特点,还必须是在道义上所不允许的行为。只有将这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侵害法益行为作为犯罪,才可以使刑罚具有感召力,通过规范的预防机能,发挥保护法益的效果。”④川端博也认为,在确定不法内容之际,不应完全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人的行为之不法,在考虑行为人之主观后,方能具有人的行为之意义。法律秩序并非注重人之物理的外在身体动静。该外在身体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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