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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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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内幕人范围的界定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人信息窃取理论 论文摘要:主要从比较法的视点出发,着重考察分析了美国和德国有关内幕人的规制理论和内幕人的范围。基于这样的考察,提出以下的观点:与他国相比,我国现行法无法将公司外部人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纳入规制的射程范围,故而将导致证券法中的公正、公平理念变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更好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一、案例介绍 香港的前华润万众执行董事梁家安及其丈夫王勤竞,涉嫌在美国股市进行内幕交易,遭美刚证券交易委员会民事起诉。他们被指在传媒大亨梅铎的新闻集团提出收购美国道琼斯公司前,获得内幕消息,斥资逾亿港元大手吸纳道琼斯股
2、票,获利约6334万港元。现二人有关资产已被冻结,若罪名成立,最高罚款为获利金额的三倍,即逾1.9亿港元,以及没收有关利润,甚至入狱。 从此案例我们引出内幕交易问题,对这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愈米愈成为各国证券法所规制的主要内容。它不仅是为了规制证券市场的秩序,更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能够有一个公平的投资环境。 二、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insider~ading)指的是凭借持有一般投资大众所无法取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而所谓重大非公开信息(一般也称作内幕信息)是指足以影响股价变动和投资人交易决策的信息。内幕交易通常被认定为一种不当的证券交易行为,各国证券监
3、管当局都予以立法禁止,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由监管当局重点监控。美国是最早对内幕交易行为实施监管立法的国家。针对当时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充斥证券市场的状况,美国国会于1934年出台了《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规定。1984年和1988年又分别通过了《内幕交易制裁法案》和《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案》,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监管当局对内幕交易也予以高度关注。1999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第67、68、69和7O条就分别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内幕交易是股票交易中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之一,因此历来在世界荇国受
4、到证券法规的明令禁止和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一般来说,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体现在三大方面:首先,内幕交易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i其次,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第三,内幕交易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对其应有的信心。既然叫内幕交易,就必然会涉及内幕人向有关人士披露有关内部信息;当然,在某种情况下,内幕交易也应当涉及有关人士在偶然问获得有关内幕信息(比如听见内幕人的交谈),在明知这种信息的价值后所进行的投机活动。一般的内幕交易尚且难以侦破,特殊情况的内幕交易更难侦破。因此,要侦破内幕交易,基本上是依赖了完善的市场机制来及时发现和处罚这种违法行为。 三、各国对内幕人交易的规制
5、 (一)美国 美国对内幕人交易的规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种理论: 1.“信息占有理沦”在普通法的规制理论下,内幕交易的规制范围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内幕人即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而导致规制范围过于狭隘。而依据此“信息占有理论”,知情者在牺牲那些无法接近内幕信息的投资家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的行为是要被禁止的,也就足说,此理论的规制范围涵盖了所有知情者。由于证券交易法的基本理念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自由与公开以及保护投资者,所以法律规定的核心应当是追求投资报酬及信息的平等化。因此.在该判例理论下,内幕交易规制的根据是交易本身将造成内在性的不公正而并非由于内幕人对公司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缘
6、故 2.“诚信义务理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内幕人交易的规制要件所作出的最初解释是出现在Chiare
7、la一案中。在该案中印刷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资料的印刷厂的工人,从所印刷的资料猜测出将被收购的对象公司的名称并在公开收购的信息被披露之前进行了该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交易以从中获得了利益对此,第二巡回控诉法庭认为:该印刷工虽不是公司内幕人但却通常能够接近那些尚未公开的信息因此可称之为市场内幕人,此内幕人应对股份交易对方的股东负披露信息的义务。然而,此观点却没能得到最高法庭的承认。因为最高法庭认为:仅因为能获取尚未披露的信息就应对交易对方的股东负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内幕人之所以
8、要负“要么披露信息要么放弃交易”的义务是因为交易当事人之间存有信赖关系(relationshipoftrustandconifdence)的缘故。此最高法庭的观点也就是所谓的“诚信义务理论”。 3.“信息窃取理论”(misappropriationtheory)。依据此理论:责任的根据是受托人违反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将本应归属于信息源的信息用之于私利。这样,内幕交易的规制范围就可扩大到基于所谓外部信息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在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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