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状建构的理念定位与标准采纳——以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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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状建构的理念定位与标准采纳——以我国刑法关键词:罪状建构理念标准保险诈骗罪内容提要:罪状建构是行使刑事立法权的体现。为保障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罪状建构要以我国的立法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基本理念为价值指引;在微观层面,需遵守一套严格的标准为行为规范。在罪状建构视野下,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存在诸多缺陷,需加以重构。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采用了严格的列举式叙明罪状的表述方式,将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限定在五种情形: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

2、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应该说,刑法第198条所采用的严格的列举式叙明罪状的表述方式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然而,刑法第198条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笔者认为这是因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罪状建构不科学所致。本文试以此为视角,对罪状建构的理念定位与具体标准作深入系统的探讨。一、罪状建构的理念定位  (一)罪状建构的概念与性质  罪状是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

3、一,按照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依宁的观点,罪状“可以说是每个犯罪的‘住所’:这里(在罪状中)安插了形成具体犯罪行为构成的一切因素。”⑴何为罪状,对此学界有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罪状是刑法分则性罪刑式条文中有关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条文表述。罪状建构,是指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性罪刑式条文中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类型化表述的过程。作为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类型化的载体,罪状内涵着刑法规则的假定和行为方式两个部分,不仅发挥着法律规则的告示、预测、教育、指引、评价和强制功能,而且起着承载刑法总则条文一般性原理的作用。在研究罪状时,最具价值的问题在于推动罪状的合

4、理建构,这是因为罪状是定罪的直接依据,罪状建构的科学与否,不仅直接关涉到定罪的准确性,而且关涉到量刑的合理性。  罪状——具体犯罪构成的“住所”——无疑是刑法分则性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罪状建构的过程,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然后有选择地描述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个技术性论题,更是立法者行使刑事立法权,进行刑事立法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总则的规定主要是有关罪状的建构和法定刑的配置一般原理,刑法分则条文则是个罪罪状的详细描述以及法定刑的

5、具体配置。罪状和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最核心的两部分内容,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罪状建构和法定刑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在罪状与法定刑的关系上,罪状是设置法定刑的附体,直接决定着法定刑的高低和幅度,罪状的建构应是刑事立法的核心。  (二)罪状建构固守的价值理念  罪状建构——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性罪刑式条文中对具体犯罪进行类型化表述的过程——是立法者行使刑事立法权的过程。作为一个立法过程,罪状建构需要以立法原则作为重要准绳和自身的内在品质,作为一个刑事立法过程,罪状建构又要以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作为罪状建构的价值指引和独特属

6、性。  1.遵循我国的立法原则  立法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因为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者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者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⑵罪状建构作为一个立法过程,自然要固守我国当前的立法原则为价值理念。根据学界的研究,当前我

7、国的立法活动,需要遵守四项原则,即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宪法原则要求对罪状建构这一立法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合宪性审查。法治原则要求构建起来的罪状符合良法的要求。民主原则不仅要求立法目的的民主、立法内容的民主而且要求立法程序的民主。民主原则要求在罪状的建构中,以立法目的的民主为基础,立法内容的民主为核心,立法程序的民主为保障。科学性原则,首先要求罪状建构要在科学的理念下进行,此外,罪状建构还需要一系列科学的制度和程序作为保障。  2.坚守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

8、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的刑法精神准则。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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