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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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法理思考摘要:作为公民共同行为有机组成部分的公益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是尽公民之本分,而作为具有为公众服务精神的律师政治家这一律师职业理想的要求,又决定了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是律师职业特有品格的体现,是律师和律师职业真正获得尊重的基础。结合公益诉讼的现实,从立法上肯定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既可保证律师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又可保证实现公益诉讼的理想效果。  关键词:律师 公益诉讼 法理思考 诉权主体    尽管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公益诉讼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造成对我国传统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冲击却是不

2、可避免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公益案件的数量在近年来显现出迅速增长之势,法院不得不面对该类案件;而实践的影响又形成对立法的推动和促进,以致于2006年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在进行第四稿论证时,达成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共识,要求成为民法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就目前而言,囿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我国的公益诉讼在实务运作过程中被刻意限制,导致公益诉讼的实践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进而造成群体性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但在我国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对公共利益侵害事实大量存在的这

3、一背景下,我们又不能回避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公益诉讼也必将在中国司法领域逐步推开。因此,尽管公益诉讼存在着立法上的滞后、现实操作上的困难等困境,它仍是需要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于诉讼而言,关键在于诉讼程序的启动。在民事诉讼“不告不理”这一特质下,谁是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无疑影响着公益诉讼的效果。这也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不可否认,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呈现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对此,“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在进行第四稿论证时,就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职工为维护公共利

4、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在这一前提下,笔者认为,提起公益诉讼,律师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类重要主体。对于这一结论,并不单纯是对不断增多的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实践的回应,它更应是对律师职业理想的理性定位和公益诉讼实现的理性反思。但社会上对律师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公益诉讼还远远未达到一致肯定的层面。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对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论证,以期推动形成对律师参与公益的认可,进而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从公益诉讼的本质看律师参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针对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所进行的诉讼,我们可把这作为对公益诉讼的一般理解。就公

5、共利益而言,意味着并非一个人的利益,它应是一个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受损,至少会关系到一部分公民的利益。不同情况下和不同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最终会涉及到全体公民的利益。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也就当然包括一部分人甚至全体公民。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实质上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应当说,公共利益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不再专属于个人、而又与个人密切相关的泛个人的、社会的利益后而形成的。因此,每个人不管是从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考虑,都必须关注公共利益,都应成为公共利益的享有者、组织者和管理者。  从现代法治的理论来看,国家、社会、个人活动运行的最终结果是

6、通过人民当家作主来保障人权,即通过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制度的法律规定,实现人之为人的权利。因此,各种权利最终应落实到个人权利,各种利益最终应落实到个人利益。而公共利益的损害实质是个人利益的损害。  因此,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是与每个人休戚相关的,基于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人都不能置之度外。因此,每个人都应加强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念,强化公共利益意识,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每个人固有的职责。  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自然也应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律师作为社会成员的身份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他也要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奋争

7、。因此,公益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律师应参与公益诉讼。    二、从律师职业理想的理性定位和律师的价值追求看律师参与公益诉讼    (一)为公众服务精神的律师职业理想的理性定位,决定了律师应参与公益诉讼  对律师职业理想的定位,取决于律师的性质。我国律师的性质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即把律师定位为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并列的国家公职人员。使得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很大提高,以其应有的法律权威性,成为了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维护着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随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律师职业的开放性,我

8、国现行《律师法》对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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