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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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党员干部在职研究生课程论文课程名称:《行政诉讼法学》课程论文题目: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思考班次、专业:自治区党校2009级在职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姓名:刘强学号:09041011029教师评语(成绩):教师签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研究生部2011年7月10日....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思考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保护公共利益之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型诉讼制度,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已发育得相当成熟,应当为我国所吸收和借鉴。本文从公民社会公共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诉的利益之更新等视角对该

2、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保护诉讼利益更新序论: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域外考察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意义上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这一新型的诉讼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发育得已相当成熟,但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内涵大体相当。  在德国,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至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其权利的来源

3、,不单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据,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学界和实务界承认由宪法和法规整体所演绎出的“一般法原则”。  ....法国很有特色的诉讼种类越权之诉,一般认为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消的救济手段。只要申诉人认为某种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是申诉人个人的利益。不仅行政决定的直接相对人可以提起越权之诉,如果第三人因为违法的行政决定而受到直接的利益侵害时,亦可提起;各种团体的作用尤其广泛和活跃,当他们的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直接影响时

4、,一般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越权之诉。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的民众诉讼承认原告以不涉及自己法律上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其目的不是直接保护、救济国民私人的权益,而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其中的居民诉讼起源于美国法,是在判例上形成的纳税人诉讼。这是纠正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所进行的违法的财务会计上的管理运作,以确保其公正运行的制度。  从各国行政立法的趋势看,起诉资格的门槛被大大降低,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申诉,促进公民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合法利益的维护。可以

5、说,如果充分考虑当今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要求,那么能为公共利益辩护的人的概念必须相应地扩大。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这是当代行政民主、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一种表现。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发生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进行全面革新的基础上出现的,它的确立有着深层次的理论和历史背景。  思考一:公民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公民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育水平的反映,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

6、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  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是由公民权利的性质和法律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 同时,“形成中的权利”的司法救济是在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的情形下进行的,此时正当利益享有者需要运用诉讼来判断其利益的有无,应当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  ....不管如何,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实体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

7、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须知,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必须成为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必定意味着最终可以获得司法上的救济。公民所享有的社会公共性权利不应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乏的东西,而应是具体的存在,当其受到损害时必须为之提供合

8、法的矫正手段。虽然权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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