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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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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医患纠纷案件的探讨论文..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焦点。在医疗活动中,往往由于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对疑难杂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得出结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等等原因,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发生,进而引起医疗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也往往由于患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缺乏,未及时向医方要求知情权,对相关证据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及在举证期间内未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原因,造成医方对其责任的推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认为:在医疗活动中
2、,一方面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一种医疗服务关系,因此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法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医疗事故损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患者及家属也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人根据事实情况,重点研究了医患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案件处理中应如何把握医方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识中存在若干问题以及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常见的若干问题等以上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及时
3、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还结合我国对医疗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患纠纷案件发表一抒浅见。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纠纷如何界定、如何归责、如何认定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审判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很值得探讨。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成共识。一、如何界定医患纠纷案件(一)医患纠纷的范围医务界、司法界存有“事故论”和“过错论”两种观点。“事故论”者坚持医疗事故鉴定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强调患者须先获医疗事故鉴定,才能起诉医方请求赔偿,否则法院不应受理。“过错论”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
4、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故,只要医方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是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就应承担败诉责任。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似采用“事故论”观点,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医务界多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人民法院才能作为医患纠纷案件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支持“过错论”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5、,要正确理解《条例》第49条第2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制定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38条规定,医患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二)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的甄别医疗事故指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
6、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机构的过失主要有: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医务人员的过失主要有:误诊;不负责任,违反规程;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规行
7、为。④必须有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2、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及类型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指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但构不成医疗事故。从审判实践看,这种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过失行为,故意致人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故意致人损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时,医务人员的行为还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其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仍应承担责任。(2)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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