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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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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论文..毕业摘要:国外在推进农地流转过程中,注重农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农地流转形式也多样化,农地流转法律体系也比较健全。我国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需园地制宜,分类指导;现阶段应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多种流转方式;完善农地流转的法律体系。关键词:国外;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借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毕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
2、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由此可见,我国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新时期农村改革的重大政策2--。农业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土地流转和适度集中经营,农业规模化经营就发展不起来;没有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就发展不起来。本文侧重介绍发达国家推行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做法和经验,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一、国外
3、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法国是拥有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土地分散、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土地继承制度,以保证土地不再继续细碎化。二是支持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促进小规模农场转移,稳定大农场。法国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用益权制度来处理土地的租佃关系。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另外,法国还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补充法》及成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来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日本耕地少,人口多,人地矛盾紧张,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为促进土地自由转让和扩大经营规模,日本政府采取多种措施
4、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1947~1954年期间,日本实施对农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中央政府强制收买地主土地,然后按国家统一规定价格再卖给佃农。由于货币的贬值,地主的土地几乎算无偿转让给佃农,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地制度。1952年,日本《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农户对土地所有的永久地位,从而完成农地所有权的第一次集中到分散的流转。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出现大量的就业机会。在此背景下,离农人口激增,农业生产者老龄化,抛荒现象严重。为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再次鼓励农户土地流转,由小农经济向“农业规模经济”转变,将土地集中在有能
5、力的农业生产者手中,从而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实现农业高效、稳定的经营。20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的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经营权流转,通过经营权由农户向企业或合作组织流转,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越南实行农地国有制度,特别重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越南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将土地委托给组织和个人长期使用,这些组织和个人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1993年的《土地法》第3条规定,农民对所使用的土地有转让、交换、抵押、继承、出租、入股、再出租等七种流转性权利。1995年颁布的《越南民法典》第五篇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流转)的专门规定,包括总的
6、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越南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确认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基础条件。同时,防止土地向少数人集中等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的规定,在保障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又兼顾土地流转中的社会公平。可以说,越南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是在土地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下,适应土地商品化和私人财产化需求的良好的制度设计。二、国外农地流转的特点(一)重视农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农业规模经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历程,农地的
7、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同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结果往往都会导致农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从国外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特点看,在农地流转中,无论从政策的制定、农业法规的出台与修改,还是对农民的保护,政府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日本为解决小农经济带来的土地分散问题,促进土地自由转让和扩大规模经营,政府于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放宽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扩大规模经营,后因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造成地价上升和农民兼业化现象。对
8、此,日本政府又不失时机地从依靠土地买卖转变为提倡租地,即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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