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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区政办字〔2016〕6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衡区政办字〔2016〕63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衡水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衡发〔2016〕3号)、《衡水市桃城区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衡区发〔2016〕7号)的要求,切实保障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根据《衡水市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衡水市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
2、2月19日-14-衡水市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衡水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发〔2016〕3号)和桃城区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桃城区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区发〔2016〕7号)的要求,切实保障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安全,根据《衡水市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3、。一、总体要求按照水质水量并重、治理预防并举、政府公众共管的防治原则,以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为目标,以水源地综合整治为切入点,以依法规划管理为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重点推进“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源地生态修复、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工程,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明显改善、五年全面达标”的行动要求,全面提升城镇居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为建设经济强区、美丽桃城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14-二、治理目标利用五年时间,对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综合整治,彻底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建立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使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
4、2017年,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完成隔离防护设施;到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三、主要任务(一)开展水源地认定并划定保护区开展水源地认定和现状调查工作,到2016年底,完成地下水源地及饮用水相关明渠的认定工作,建立并公布水源地名录。结合水源地认定工作,尽快开展水源地现状调查和评估工作,在摸清水源地供水现状、水质状况、污染源类型及分布和管理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水源地安全评估报告。(牵头部门:区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办)-14-推进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对直接管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5、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合理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护区划定方案报批程序。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对已划定了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办)(二)开展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工作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按照水源保护区划定成果,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
6、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相关乡镇办)实施水源地隔离工程。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建设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对穿越水源地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防护墙(栏)等安全隔离设施。到2017年底前,对衡水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2019年底前,对全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相关乡镇办)-14-集中整治各类污染源和非法设施。全面排查、清理、
7、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到2016年底前,关闭、取缔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取缔排放污染物的滲井、滲坑,清理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拆除搬迁油库设施,清理坑、池、沟渠等洼地存积废污水,依法关闭或搬迁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等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源;到2017年底前,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清除非法建筑物,清除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游憩设施,整治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等。(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办)自2016年起,按照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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