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ID:10476006

大小:5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6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_第1页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_第2页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_第3页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_第4页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持续攀高,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国家要通过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发现和追究全部犯罪已经变得力不从心。为解决这一问题,扩大刑事案件的处理渠道即审前程序分流机制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笔者在借鉴国外的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机制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暂缓起诉机制以及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选择性起诉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108-02    审查起诉阶

2、段程序分流机制是刑事审前分流机制中的一部分,它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特定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检察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理,视情况给予非刑事性的处罚,而不再交由法庭审判的制度和做法。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使案件在起诉阶段即告终结,诉讼环节少,程序简单,同时又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确定。因而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较好的保证被追诉人的人权,也有利于实现犯罪控制,所以,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一、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  在美国,检察官奉

3、行的是选择性起诉的原则,对于检察官来说,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政策,有选择性的对案件进行起诉,这完全依赖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检查官在审查是否起诉时通常会考虑三方面的因素:证据强度、司法利益和可获得资源。首先,检察官必须对证据和进行衡量,一旦检察官认定其证据足以进行合理的指控,检察官便需考虑司法利益。罪行的严重性则是考虑司法利益的重要方面。另外,检查官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一系列因素,比如罪犯受被害人挑衅,被告人表示悔罪,罪犯年轻或年老等等。  (二)德国  德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法定

4、起诉主义不断被削弱的历史。根据1993年《减轻司法行政负担法》的规定,只要犯罪行为不会受到最低刑威胁,检察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终止程序,而无需经法院同意。具体而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对起诉阶段检察官拥有的分流裁量权规定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轻微犯罪不予追溯;二是轻微犯罪案件暂缓起诉,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经法院和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暂时不予起诉,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如果这些义务被履行,检察机关可以终止案件。  (三)日本  在起诉阶段上,日本是坚持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5、最为彻底的国家。日本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即有犯罪嫌疑时,检察官可裁量不起诉。根据该条规定,任何犯罪都可以由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不起诉,不论重罪轻罪,不论是故意犯、过失犯。为了确保裁量不起诉的合目的性,日本检察机关详细列举了拟作出裁量不起诉决定应考虑的三类因素:一是有关嫌疑人的因素,例如嫌疑人的年龄、品质、工作以及精神状态等;二是有关犯罪行为本身的因素,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的情节等;三是有关犯罪后的事项,犯罪人有无悔改或是向被害人道歉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和解成功等等。  二、我国审

6、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的现状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如下不合理之处:  从制度层面上讲,一是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使用酌定不起诉,这实际上大大限定了酌定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预备犯、从犯、自首犯、紧急避险、防卫过当等均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刑罚,但这些犯罪并不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适用前提

7、的,因此,便被排除出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二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考量。一般而言,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制度上并没有清楚地表明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双重轻微,即定罪轻、量刑也轻;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仅指量刑情节。  酌定不起诉程序运作的复杂性和封闭性,极大地限制了酌定不起诉的正常运用。为了防止检察人员滥用酌定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了相当完备的适用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289条的规定

8、,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将意见报给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起诉部门对案件进行讨论,然后将部门意见和承办人意见一起报主管起诉工作的检察长,检察长决定不起诉后再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检察委员会意见有分歧,还要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此复杂的程序虽然避免了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也大大限制了酌定不起诉的工作效率。  另外,公诉转自诉的救济制度也大大影响了酌定不起诉的实际功能。中华人民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