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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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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论文.freelanism,它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其核心是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地位、人的尊严。不过它们所涉范围和视角也有差别,人本主义是哲学概念,人文主义是一种文化意识,人道主义是一种伦理价值观。人文主义也是一种思潮,自文艺复兴以后,在西方社会不同的历史阶段得到不断的发展和深化。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战略,而这正与人文主义、人道主义的理想相契合。所以,人文主义、人道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发展变化的思潮,并无新旧之分。只是在二十世纪中叶,印度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罗易(ManabendraNathRoy)在晚年提
2、出"新人道主义"(也称激进人道主义),主张消灭国家和政党、建立自由人的联盟,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当代世界的现实。在民法学界,徐国栋教授是接受人文主义思想最激进、最具创造力的人。他认为,中国起草民法典现在有两种思路:一是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物文主义民法学派,实际上是以佟柔教授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观"为理论基础的;二是以徐国栋教授本人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民法学派,他强调民法是市民法,是以人为中心,人是目的,物是手段,人比物重要。我非常赞成民法应该发扬人文精神,而且我也认为德国民法典因为历史的局限没有足够地重视对人格权关系的调整,这和它在结构设计上的缺陷有重要关系,这也是我们为什么主张不
3、要迷信德国民法,要进一步思考我国民法典的结构的原因。但是,以抽象人性论为思想基础的人文主义,也不可能代替民法理念的全部,即使徐国栋教授所创建和描述的新人文主义也不能完全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现在,徐教授打算用自己理解的新人文主义,(这里的新人文主义,在有些方面,实际是后现代主义对主体客体二元论的一种重新理解,也非别的什么主义。)作为一种崭新的民法哲学体系来统领民法理论和民法编纂。我看,这种人文主义的民法是不存在的。民法不可能完全依据这种哲学为指导安排和设计民法的内容和结构,人文主义只能指导和影响人身性人格的确立,而不能直接"干预"到财产性人格上来,财产性人格的形成来自社会的经济结构
4、,它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即民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现实的经济基础,而最基本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关系,所以"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是民法存在的重要理论渊源,"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没有错,但它并不全面。佟柔教授在世时,我们作为学生曾向他求教,民法难道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吗?显然不是,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就不能遵照商品经济的规则,正如民法总则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就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的调整。现在,我们提出民法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什么是市民社会?人们并没有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但有一点似乎在我国学界取得了共识,即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它指的是私人自治的领域,是国家不能直接干预的领域,而这一
5、领域和它所体现的原则,恰恰是商品经济要求的一般规律的体现,所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仍然是产生市民社会的核心因素。民法上财产性人格所遵循的逻辑规则,就是建立在这一核心因素之上的。那么,梁慧星教授的"物文主义"的民法是否成立。何为物文主义?徐教授对此并未作出严格界定。给我的印象,大致是说在民法中"重物轻人"、"先物后人"、"物头人身",没有重视对人身关系的调整。而且,认为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是人文主义的民法,德国民法典是宏观物文主义的民法,所以,凡坚持或主张基本按德国民法体系编纂民法的就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这种看法和结论不妥。其实,包括法国民法典在内的各国民法尽管结构上有所不同,均偏重于调整
6、财产关系,其调整手段也多是按照财产关系的规则打造而成。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但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了人身权利一节,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体系突破,表明我们对自然人、法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开始重视。徐教授认为梁教授是"物法前置主义",即把作为客体的财产关系凌驾于作为主体的人身关系之上。这里的表述显然有错,从法律上讲,不管是财产关系还是人身关系,都不能把它归结到主体或客体上去。实际上,按照徐国栋教授的分析,"物文主义"的帽子更应扣在佟柔教授那里,这样接受这顶"桂冠"的人就多了。让我看,目前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争论,远没有深入到哲学理论层面,而且也没有必要处处都提升到哲
7、学高度。徐教授的贡献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希望把法学者引导到哲学的理性研究上来,这当然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在目前的这场论战中(如果说是论战的话),徐是攻者,梁是守者,大家是看者(已有少数几位参与者、助战者)。我很赞成徐教授的话,应该有更多的人参加到这场论战中来,就现在这种场面,还真谈不上是"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所谓德国的、日本的、美国纽约的、中国的共四场关于编纂民法法典的论战),而徐、梁之争也远非达到蒂堡与萨维尼争议时所涉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何必这样抬高了自己?即使是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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