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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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内容提要:本文从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所产生的一系列诉讼出发,探讨了美国在司法层面上的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等有关宪政问题。文章试图说明法治与民主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在民主的大前提下,法官必须真实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避免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民意(例如民主选举的结果)之上;另一方面,法治又是民主的保障,因为民主政治的前提是依法选举,且结果获得准确的统计。审查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准确性,乃是司法机构不可旁贷的责任;也只有严格依法(而不是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审判,法院才能同时实现民主与法治,并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在2000年11月7日举行的美国总统大选竞

2、争异常激烈,胜负极为接近,且有关争议引发了多重法律诉讼。国内有的报纸因此称美国的大选是一场“闹剧”。从表面上看,这场世纪末的大选确实特别“热闹”:民主、共和两党成员云集佛罗里达州,共同监测重新计票过程;戈尔不止一次地呼吁要倾听选民大众的声音,布什则把他的竞选班子头领和主要智囊成员送到佛州督战;前任总统克林顿为佛州高院命令重新计票的决定鼓掌,纽约州的共和党州长则指责它不仅完全错误而且造成了混乱;在争议的全过程,支持两党的选民都不时举行游行,民主党人指控布什“盗窃”了选举,共和党人则频频提醒戈尔“游戏”已经结束,让位的时候到了。整个过程迂回曲折,双方情绪时起时落。且就和人们记忆犹新的克林顿弹劾事

3、件一样,有关美国总统的争论再次招引了众多的外国旁观者,甚至一度成为世界舆论的焦点。但“热闹”只是表面现象,看热闹的人也往往会忽略“闹剧”背后的规则和秩序。事实上,整个选举仍然是一个相当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过程。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都在法院获得了和平解决,且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公民对选举结果不服而产生争议——有时甚至是激烈争议,本是民主体制中很正常的现象;但争议是否能获得和平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治。美国的选举争议最后通过法律手段而获得解决,丝毫没有出现象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动乱与暴力事件,确实体现了

4、其法治与民主体制的成熟。大选“闹剧”竟然在法院获得终结与平息,这一事实本身就足够耐人寻味。事实上,选举争议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首先,美国大选突显了民主选举中的一个普遍事实:一定比例的无效(或被人或机器认为无效)选票的存在。在美国的全国选举中,一般有2%左右的选票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作废:有的可能故意不选任何候选人,有的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有的在标记时犯了错误,等等。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比例的偏差可被忽略不记。但如果双方选票相当接近,例如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州的争夺,这种误差则有可能影响整个选举的结果。因此,最近的这次美国总统大选体现了任何民主选举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而如何解决

5、这一问题,涉及到国家体制的一系列基本选择。选举事务是否应被全权委托给负责官员?如何处理选举中产生的各类争议?司法机构应该介入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一个联邦制国家还将面临不同层面的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分配问题(这当然并不表明单一制国家的问题就更简单或容易处理些)。本文之所以选择美国大选作为分析的主题,倒并不在于它曾有多“热”,而在于它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中几乎所有主要的宪政问题。通过剖析总统大选这只“五脏俱全”的麻雀,我们可以透视一下美国宪政、民主与法治之间的重要关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理解选举问题对于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法治与宪政建设是至关重要的。民主是现代社会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民

6、主的真谛就在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在于认真对待每一张反映人民意愿的选票,在于每一张在法律上有效的选票都能对选举结果的产生具备其应有的分量。在什么程度上切实保障并实施这项原则,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如何保障并实施这项原则,将牵涉到一系列只有熟悉民主难题的国家才能体验到的法治与宪政问题。考察美国大选,或许能对解决其它国家已经或将要经历的民主难题有些普遍意义的启示。一、宪政国家的司法哲学在美国宪法教学中,这里的内容通常被认为是技术性细节。但笔者却认为它们体现了美国宪政主义的根本特征,且如果不了解它们,也就无法理解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因此,在探讨2000年美国大选的宪政问题之前

7、,有必要先介绍一点美国作为宪政国家的司法哲学。我们知道,美国的政体设计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即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首先,在“纵向”上,美国在原先13个州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中央政府。2在联邦体制下,中央并不是各州或地方的“上级”政府。合众国宪法严格规定了国会作为联邦立法机构的权限,其中第1章第8节规定了国会具有立法权的实体领域。3只是在有限的立法领域内,中央(即联邦)权力才是最高的;合众国宪法未曾授予联邦政府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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