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的若干争议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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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结果加重犯的若干争议问题论文..关键词:罪数形态/结果加重/刑事责任内容提要:结果加重犯是法定一罪的形态,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许多有关结果加重犯形态的规定,然而理论上有关结果加重犯的问题仍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因而厘清各种不同认识,有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罪数形态,同时也是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前提。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也称为加重结果犯。在刑法中故意伤害致死,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的被害人死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2、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何定义结果加重犯,在中外刑法学者中有多种表述,概括地说,大体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说:广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而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日本学者泷川幸辰对结果加重犯的表述是:“所谓结果加重犯,即超过基本犯罪,而更以发生属于行为者的预见或可能预见之范围的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注:日泷川幸辰:《泷川幸辰刑法著作集》第2卷,世界思想社1981年版,第61页;转引自马克昌主编

3、:《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1页。)即为广义说的主张。按照广义说,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可以是故意罪,也可以是过失罪,对发生的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的,也可以是故意的。根据广义说,结果加重犯是多元类型的,即:(1)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也为故意(故意十故意);(2)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故意十过失);(3)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过失十故意);(4)基本犯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过失十过失)。对于广义说主张的结果加重犯的认识,马克昌教授认为,上述类型是逻辑推理所得出的

4、结论,因而第三种类型即过失十故意的情况,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注:参见马克昌:《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6期。)的确如此,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造成基本犯罪的结果,而又对发生的重结果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则无论从哪一个方面说,都只能认为构成故意犯罪,而不应当再评价为结果加重犯。如过失致人伤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则应当径直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发生结果加重犯的问题。狭义说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因基本犯的故意行为,发生超出其故意的重结果时,刑罚被加重

5、的犯罪形态。如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关于结果的加重犯,今天从彻底责任主义的观点来看,是作为故意犯的基本犯与作为过失犯的重结果的结合犯,是由于其重结果刑罚被加重的犯罪。”(注:日野村稔:《未遂犯的研究》,成文堂1984年版,第96页;转引自马克昌:《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6期。)在狭义说看来,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只能是故意犯,加重结果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只存在故意十过失一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当然,之所以对结果加重犯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解释,自然是与各国立法对结果

6、加重犯规定多有不同,学者们也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有直接的关系。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总则性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马克昌教授指出:“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绝不能脱离刑事立法实际。鉴于有些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有基本犯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面对这种立法实际。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有失之过窄的缺陷。……对重结果承认可以出于过失,也可以出于故意,难免造成与结合犯的混淆。……如果认为对重结果可以出于故意,结果加重犯就难以与结合犯区分开来。从这点看,广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使人感到有

7、失之过宽的缺点。因而我认为,提出折中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适宜的。这就是,所谓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过失致发生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较重刑罚处罚的犯罪。”(注:马克昌:《结果加重犯比较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6期。)就我国刑法理论的实践而言,目前对结果加重犯概念上的理论纷争的焦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基本犯是否可是过失犯罪;二是重结果是否可出于故意。上述争议直接涉及到如何定义结果加重犯。对第一个争议问题,目前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三种。肯定说的观点认

8、为,基本犯可以是过失犯。理由是:第一,从基本犯、加重构成、加重构成之逻辑关系看,加重构成前提之基本的犯罪行为,一般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此决定了该行为导致或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层次性。不仅行为出于故意的暴力性或破坏性犯罪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出于过失的事故型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具有大小层次之分。因此,过失犯也可以是加重构成前提之基本犯。第二,从加重构成的构成特征看,过失犯亦可能成为基本犯。这里的构成特征,除了犯罪构成特征,还包括法定刑等构成特征。一般而言,一个犯罪只要具备基本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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