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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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性思考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补充和限制。赋予特定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为了防止法律在道德上的专横,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人们对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结果。免除特定证人的作证义务远比国家强迫其作证而获得个别的司法公正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治环境日益成熟和进步,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确立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  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补充和排除根据之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制

2、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见诸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或刑事诉讼法典,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长期没有证人免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缺憾。加强对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研究和探讨,深入挖掘其理论底蕴及伦理依据。对完善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证据立法,加强对证人人权的司法保护,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基本内涵  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或称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特定范围内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特定的职业以及其他特定的原因,而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作证义务,免于提供或披露以及有权禁止其他相关人员提

3、供或披露其知悉证言或其他有关特定信息资料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一个证人可依法5vJ-已经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概念称谓主要包括三种:刑事诉讼证人免证特权、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刑事诉讼证人免证特权,与权力的特权现象(法外特权)容易产生混淆,使人容易产生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联想.不宜使用。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拒证权”的提法容易与现在普遍存在的拒证现象混为一谈,给人以一种鼓励证人拒证嫌疑。也非理想选择。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则较为恰当.“免证”意味着法律规定证人通常需要履行作证的义

4、务.但特殊身份的人可以享有免于作证、制止他人作证或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证人免证权一般称为特权,也称为拒证特权、保密特权等,指的是基于法律承认的某些特殊利益,证人可拒绝开出或出示其掌握之证据,或拒绝回答相关问题之权利。在效力上,英美法国家的免证权还包括涉己和涉他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权利人自己有权拒绝作证,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还有权阻止他人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免证权多被称为拒绝证言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的证人所享有的拒绝向法庭或国家机关提供证据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免证权的内涵与英美法系一样,都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证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拒绝作证的权利

5、。又包括证人基于身份上的关系或基于职务上的秘密而拒绝作证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理论基础的学说  关于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说法很多.有人将其分为亲属间证言特权、证人拒绝自证其罪权、职业秘密证言特权和公务秘密证言特权4类并分别提出理论基础解说;嘴人认为它是价值选择的结果;也有人认为是理性选择、保护人权、证据证明力和维护家庭稳定几方面的因素。通常认为.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言论自由权说。该说认为,证人免证权的理论基础是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包含3个方面的自由,即说与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和怎么说的自由。如果没有法

6、律规定的作证义务这个前提的话.享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证人对所知道的案情说与不说完全是他个人的自由。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而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强制和干涉。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证人都享有免证权。免证权也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衍生权利。  2.证据效力存疑说。该说认为。如果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委托代理等特殊关系,出于人情以及职业道德的考虑。证人一般不愿作出对其亲属或委托人不利的证言,假如强使他们作证,则在这种不情愿的心态下所作的证言其可信度是很令人怀疑的。因此,赋予特定证人以免证权,其着眼点也是考虑到即使强迫这些证人作证,其证言的可信度也会因其与待证事实或者被告人有特殊的利益关系而受到削弱,与其得到

7、一番真假难辩的证言,不如直接免除该证人的作证义务。以体现国家的人性关怀和法律的情理的价值取向。   3.价值冲突理性选择说。该说主要的理论根基是功利主义的法学观点.即当法律保护的两种价值或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取舍。该说强调,查明事实并不是惟一的司法价值,诉讼过程中的价值目标实际上是多元化的,当司法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与维护人类亲亲相爱的天性、维护宗教信仰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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