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正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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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著作权的正当性论文.freeledium)。如果我们仔细梳理“jus”产生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我们发现创造“jus”术语并将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法权”思想的罗马人,是在古希腊权利思想的影响下完成了初步创造权利理论的活动,其权利理论进一步影响了整个欧洲和其他地区的法学理论,因为罗马人将古希腊人对权利的思考发展成为“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思想,一种范畴。”5而且这种范畴是以“jus”为核心的。准确地说,在古希腊,人们对“权利”的理解与现代对权利的认识有所不同。当时对“权利”的理解并不立足于人作为独立个体能拥有的权利,而是将个人作为城邦一员。从个人与城邦的关系而言

2、,“权利”仅体现为参与城邦政治生活和管理的一种资格或机会。这种资格或机会由城邦分配给个人。人的自由意志和人的独立自主与这种资格或机会无关,它是由人的身份地位规定的。因此,“所谓的‘权利’的指向并不是个体所属的利益的实现,而是城邦和谐生活的实现。”6古希腊的“权利”理论是在城邦民主制基础产生的。而古希腊后期的斯多噶学派的崛起,使得古希腊“权利”理论发生了某些变化。尽管斯多噶学派依然认为个人的概念应当从城邦甚至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待,但是,即使是在关注个人所具有的共性的同时,必须要意识到,每一个人都拥有这种权利就意味着自我的人格受到他人的尊重。从城邦出发,个人

3、须作为公民而生活;从自我出发,个人必然作为一个个独立的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7如果从现代人的观察视角在古希腊哲学理论中直接寻找“权利”理论,可能结果会令人有些沮丧。但是,古希腊人为后人提供了一种思考权利的方法。也就是说,古希腊人不是将权利问题的思考定位于“我”与他人的关系,而是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城邦)等宏观又不失逻辑类型的关系上思考权利问题。对其他民族优秀文化肯于接受的宽大胸怀和积极地将思想融于社会制度设计与实践务实精神,使得罗马人在人类社会的权利理论演进过程中留下了一道辉煌之迹。对于罗马人善于接受其他民族的文化精华且恰当地为自己所用的做法,法

4、国著名学者孟德斯鸠有一个精辟的评价:“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他们只要是看到比自己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自己原有的习惯”。8因此,当罗马人学习到他们过去所未曾深入思考过的哲学理念并被它所折服时,他们迅速地将这种理念溶入了自己的法律规制中。罗马人受到了古希腊人的哲学思想的巨大影响,并且更加关注对个体利益从制度上寻找制定规范的原则。罗马人根据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将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9罗马人一方面依然将涉及国家管理机构、公共财产管理、宗教事务和机构等国家利益作为“绝对

5、规范”赋予其无条件遵守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则加强了对个人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将凡“造福于私人”10的、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纳入私法范畴。从制度规范上确立了个人对行为加以选择的可行性、合法性和任意性。它体现着罗马人的基本法律观念。如前所述,在“jus”的涵义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理念,即“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根据这一理念,罗马人设计了一个法律制度,即当人们的利益被认为遭到了侵害而审判者是否应当给予法律救济存有异议时,裁判官可以根据利益人的请求作出是否应当保护以及如何处理的意见。由此可见,罗马人的法律救济制度上遵循着一个重要的观念:救济伴随着权利利

6、益而产生。笔者认为:“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与在我国普遍流传的外国谚语“有救济才有权利”所体现的观念是截然不同的。“有救济才有权利”是“无救济无权利”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它强调的是:没有法律救济的保障,权利等于虚设。但是,由于人们对权利认识的局限性,导致有些权利在未被人们清楚地意识到并且未被纳入权利体系之前,权利虽然实际存在着,但是法律救济却没有跟上。如果根据这样的权利规则,这些权利利益就无法实现。此外,它给人们一个误导,似乎权利的存在必须以有法律救济为前提条件。在我国,这种误导的影响在司法界十分明显,许多民商事案件被裁定“于法无据,驳回诉请”,其

7、依据是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无法给予保护,即所谓的“无救济无权利”。相反,“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则强调的是:救济必须以权利为核心,只要有权利利益存在,救济就必须紧随其后。权利的存在并不以是否存在救济为前提条件。它反映的是“实然权利”应当构筑于“应然权利”基础上的观念。“哪里有权利,哪里就要给予救济”的理念构成了《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基础:“法官不得以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为借口拒绝审判,否则将被追究拒绝审判之罪”。这种理念也在《瑞士民法典》中闪现着:“(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均适用本法;(2)无法从本法

8、得出相应规定的,法官应当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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