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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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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基于法律视角的学生评教探讨论文论文关键词:学生评教;评教主体;评教程序;评教结果论文摘要:本文从学生评教制度的争议入手,探讨学生评教的法律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评教的主体、程序、结果三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证,最后结合论文关键词:学生评教;评教主体;评教程序;评教结果论文摘要:本文从学生评教制度的争议入手,探讨学生评教的法律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评教的主体、程序、结果三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证,最后结合目前学生评教的实际对学生评教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一、关于学生评教的相关争议问题“学生评教”(StudentRatingso
2、fTeachingEffectiveness,SRTE),是指学校组织学生评判教学效果的活动。学生评教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水平进行评估,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实践,提高课堂效率。教育界关于学生评教一直争论不定,归纳起来这些争论主要围绕着学生评教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影响学生评教结果的因素,学生评教结果运用等方面。在有关学生评教的争论中,有的争论是由于学生评教制度自身的不完备性造成的,如评教指标体系的设置和评教过程中学生的主观因素等;也有的是由于评教过程中一些人为因素的掺杂,导致评教过程不公正,评教结果被滥
3、用,如评教过程中教师的参与不够,评教结果被作为学校人事决策的主要依据等。这些做法严重偏离了学生评教的初衷,导致学生评教受到颇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学生评教对教师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评教结果过多地用于行政决策致使教师受到太大的压力,缺乏反思教学的时间和动力,学生评教的价值需要重新审查,学生评教的前提条件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1]也有学者从法律视野对学生评教提出了质疑,指出当前学生评教中存在的不合法问题主要包括实体不当、程序不当和侵犯学术自由三大类。[2]综观有关学生评教的种种争论及研究,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教育学角度展开和
4、论述的,分析了学生评教的各方面问题。但较少涉及教育法律方面的思考,缺乏对学生评教的法律基础认识。因此有必要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通过法理分析,以对学生评教的法律基础有个清晰的认识,在法律框架下开展学生评教的相关研究。二、学生评教的法律基础对于学生评教比较有争议的具体问题有:学生评教是否合理?学生评教的过程是否公正?学生评教的结果是否科学有效?鉴于此,笔者从学生评教的主体、程序、结果三方面进行探讨,以论述学生评教的法律基础。(一)从学生评教主体方面看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有必要弄清楚,在当今大学体制下,学校与学生之间
5、是怎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具体到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公立高校改变了以往的学费制度,学生进大学学习需要自己缴付学费。从这点变化来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不再像从前那样是单纯的行政内部管理关系,而是向着法权关系转变。学生交学费学习属于一种教育消费行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
6、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此可以看到,消费者的消费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生活消费,消费的客体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消费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4]据上述定义,笔者认为教育消费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从狭义方面看,教育消费是指居民用于教育的费用,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即:子女上学及特长教育开支、成人在职知识
7、更新与继续教育消费、再就业培训教育消费等。从广义方面看,教育消费是指用于教育物化产品和教育劳务上的开支,既包括政府消费,也包括私人消费,是社会总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一种教育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确立了我国公立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学生在缴纳学费后,与学校之间形成一种“教育契约关系”。教育契约理论由日本学者提出,该理论认为,学生进入大学
8、学习,即和学校构成契约关系并受契约条款的限制。学生与学校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此时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基于学生的教育消费行为,与学校形成一个消费性合同关系。学生与高等学校作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标的则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文化知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负有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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