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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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出售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界限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秦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利用短信群发的手段,向熊某(男,28岁,湖南省人)非法出售北京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业发票七张(经鉴定均为真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47180元。2011年6月29日,被害人秦某被查获归案。二、诉辩审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对指控没有异议。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三、法理解说7非法出售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界限一、基本案情20

2、1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秦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利用短信群发的手段,向熊某(男,28岁,湖南省人)非法出售北京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业发票七张(经鉴定均为真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47180元。2011年6月29日,被害人秦某被查获归案。二、诉辩审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对指控没有异议。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三、法理解说7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之规定

3、,立案追诉的标准有二:一是出售发票份数,即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本出售空白发票的犯罪分子;二是出售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的,这一标准主要针对依据客户具体要求出售打印好发票内容的犯罪分子,此类发票票面内容多全部或部分为虚假内容。本罪在主刑期分为两档,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有法律对于升档标准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一般情况下均达不到“情节严重”,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而且被告人多为现行犯因此对

4、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采用简易刑事程序审理。(一)秦某案件不能定性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案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本案最终的定性存在差异的关键在于对发票真伪应当如何判断。侦查机关部分承办人认为对于一张发票,不论票面还是票面上填写的内容,只要其中任一部分系虚假该票即为非法制造的发票。7经向国税局及地税局鉴定专业部门求证,判断一张发票的真伪首先必须要明确甄别的对象,即对票面进行鉴定,与书写在票面的付款单位、收款单位、金额等内容无关。其次,普通发票,即非增值税发票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

5、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开好发票后,存根联无须撕下,用于备查和存档,发票联交由顾客回去报销入账,记帐联撕下后给开票方记帐用。而用于鉴定发票真伪的对象只能是发票联,因其上有防伪标识等一系列鉴别特质。因此,我们不能任意扩大《刑法》第209条第2款所规定“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范围。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有两种来源,一是伪造的发票,即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或单位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此类发票即是俗称的“假发票”;另一种则是擅自制造的发票,此类发票系真发票,但是印制发票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

6、,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所以擅自制造发票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就本案而言,鉴定证明证实涉案的七张发票均系真发票,且无证据证明以上发票系被告人秦某通过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擅自制造的真发票。因此,仅因为票面内容虚假就认定秦某的出售的发票系非法制造的发票与立法原意不符。(二)秦某案件不能定性为虚开发票罪7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该修正案第33条规定:在《刑法》第20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05条之一

7、:“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项,具有以下几种虚开发票的情形应当立案追诉,“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

8、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秦某所贩卖的发票中有四张是在虚开发票罪入罪之后卖出的,票面金额总计624580元,达到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因此是否应当将秦某贩卖发票的行为以2011年5月1日作为分界点予以分别评价成为本案定性的又一争议点。一种观点认为,秦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出售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理由如下:首先,主观方面秦某在明知发票上显示的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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