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对自愿原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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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对自愿原则的态度  【摘要】在对民主与自由的追求道路上,对公民主体性的正视乃至对自愿原则的重视至关重要。新近《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自愿原则,而我国在此种政策中对自愿原则呈逐渐重视但又不极端推崇的趋势,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观之,这是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对自愿原则应有的现实性态度,我国需完善法律体系以对其落实。  【关键词】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性经济人;外部性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前言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路德维希.艾哈德曾说过:“独立与自由的意志永远是人类最基

2、本的动力之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严格界定公权力的行使范围,防止公权力过多地介入市民社会,从而切实保障市民社会中公民的权利。而对公权力的限制,重要的一条途径是完善私法制度,通过民法典明确划定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防止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擅自干预,切实维护民事法律制度,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1]而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尊重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独立而自由的意志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是从人的本性出发,符合人所共有的理性。民法上奉行的自愿原则是对理性之尊重的最好体现。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很大比重,因而赋予农民之理性以最

3、大限度的尊重对于我国构建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民的理性还有待大幅度提高,且农村市场也不乏外部性问题,因而又不能任由农民滥用理性,应对自愿原则是以必要限制,从而使个人自由、社会与国家利益得到平衡。  一、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政策的历史变迁  (一)当前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提出  2008年10月19日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克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有缺陷,就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依法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

4、的流转。流转方式多样化,在不改变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12月8日农业部通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指出: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从以上中央和政府的文件中,我们随处可见表征着市场经济的表述:流转市场、自愿有偿、主体是农民、机制是市场和形式多种多样等等,较

5、为充分地表现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上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主体性并遵行自愿原则的姿态。然而同时,国家又不是完全放任农民的自由意志,而是有一定底线限制,如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历史变迁  时代是一步步发展演进从而呈现出今日之面貌的,我国在过去并没有赋予农民自主性以今天这样的尊重。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点的集体所有制的产生是有长久的历史渊源的。  1979年十一届四中全会决定:“允许对某些特殊的经营项目和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实行包产到户。”198

6、2年初,中央发布了农村工作1号文件,“包产到户”作为一种经济责任制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包产到户模式的承认使这种经营形式得以继续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把生产经营目标和要求下放到了家庭,将农田分配给各农户耕种,把生产成果同自身的物质利益直接联系了起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具有利益直接、责任明确、操作简便和效能优异等特点。它的推行,极大地发展了农村经济,为改革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也带来了不足之处:首先,这一效率不足的农村土地制度,严重削弱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推力”,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对人地均分原则的坚持使农地经营趋于分散化,难以产生规模效益。这就呼吁着灵

7、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从而实现规模经营的到来。  土地流转的实质是让农民不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拥有承包期内的转让权。它能促使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农业资金投入的增加和科技的推广,还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承包土地的调整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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