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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2012年5月25日第5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以下简称“27号文”)。27号文对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以下简称“4号通知”)中有关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部分操作的问题。与以往众多税收文件相同,27号文件也追溯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其中的
2、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作如下的解读说明。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2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税率、职工培训费用扣除、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以及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处理。上述企业依照27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1、“两免三减半”及优惠税率企业类型优惠政策新办符合条件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
3、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新办企业”的标准根据《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结合27号文的最新要求,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如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根据27号文的要求,“新办”的时间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后。 (2)“两免三
4、减半”的说明根据27号文的规定,两免三减半指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12月31日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27号文还规定了企业获利年度、获得资质时间与定期减免税开始期的关系:如果企业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5、。举例说明如下:如企业2012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则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时间和定期减免的关系如下: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时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1220132014201520161.2013年5月31日之前免免12.5%12.5%12.5%2.2013年6月25%免12.5%12.5%12.5%2、职工培训费用扣除27号文明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的规定,上述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1)如职工教育
6、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无法准确划分,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如职工培训费可以准确划分,则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除却职工培训费的部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与不征税收入(1)符合条件的外购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7、)的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27号文对能够享受上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软件企业的资质进行了原则性地规定。文件指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新另行制定《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与国发[2000]18号文件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比,27号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标准进行了更为科学和严格的规定: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8、立法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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