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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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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侦、检关系现存问题及立法完善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检关系模式。是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础之上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种模式。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侦、检关系的基本格局,即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提起公诉,同时对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行使侦查权,还负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独立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之后,再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在程序上被明显地划分开,侦查是独立的
2、诉讼阶段,与起诉相比,只是具体任务与作用不同,并无主次之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不附属于起诉,起诉也不统摄侦查。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现行侦、检关系模式是我国司法系统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产物。实践表明,这种模式对于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及实现追究犯罪的高效率均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不过,我国的这种侦、检关系尚有很多待完善之处,尤其是强化侦、检关系中的制约机制,是保证刑事公正的重要因素。刑事诉讼中的侦检关系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
3、内容,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的公正与成效。现有的侦检关系中仍存在诸多不协调的因素,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司法制约机制的高效运行。笔者希望通过对现有侦检关系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一、我国现行的侦、检关系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检关系模式,是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础之上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种模式①。在侦、检机关对行使追诉权均有较大独立性方面,它与英美模式相似,但在侦、检机关相互配合与制约方面,又不同于英美模式;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监督、制约作用方面它与大陆法系
4、模式的精神有相通之处,但在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发挥制约作用以及公安机关拥有广泛且独立的侦查权方面,它又与大陆法系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现行后刑事诉讼法构建了侦、检关系的基本格局,即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提起公诉,同时对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行使侦查权,还负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独立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之后,再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在程序上被明显地划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相比,只是具
5、体任务与作用不同,并无主次之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不附属于起诉,起诉也不统摄侦查。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主要表现为:第一,检察机关对于自己认为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②。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是否妥当有权监
6、督;第二,在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参加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行动;第三,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报请人民检察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搜捕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
7、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要求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第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通知其予以纠正。二、现行侦、检关系存在的问题我国侦、检关系模式是我国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革命斗争的产物。实践表明,这种模式对于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及实现追究犯罪的高效率均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不过,从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和改进司法的角度看,我国的这种侦、检关系尚有很多待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调整侦、检关系的规范不完备,有时可能
8、影响国家对犯罪追诉权的有效行使③。譬如,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的通知后拒不接受建议或表面勉强接受建议却消极侦查,对此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立案权,并且立案后发现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可以撤销案件,如果其不予侦察追究的处分错误,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纠正手段。这就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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