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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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30年回顾与启示关键词:经济法理论;创新;应用30年内容提要: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30年来一直存在两条发展演变主线索。以国家调节说为代表的中国经济法学者,不同意大经济法观点,他们按照市场(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与法律同步演变逻辑思路,创立了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这些理论既具有严密的逻辑自洽性,又符合100多年来各国国家职能和法律的实际,并对当代经济、社会,特别是中国当前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经济法学人在继续坚持理论创新的同时,要向社会广为传播先进的经

2、济法思想,加强理论的应用,使之充分发挥对于社会实践,对于我国当前的改革和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一、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引进与创新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是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才兴起的。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法学已经60年,而经济法学却只有30年,改革开放之前没有。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许多学科都大致经历了恢复、引进、创新三个阶段,而经济法学却只有引进、创新两个环节。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之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扭转了国家的航向,决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要加强法制建设。正是在此背景下学者们从国外引进了经济法知识和理论。当时由于人们对引

3、进所持的态度上的差异,特别是对中国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向,主要是对此前国家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和当时刚刚开始的改革开放的意义及发展方向认识上的差异,使中国经济法研究从一开始就出现重大分歧,形成不同的研究发展路线。当时法学界出现了关于经济法的各种观点和主张,这被称为经济法诸论。其中一直延续下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大经济法观点及其后来的演变;二是国家调节说的形成和发展。它们构成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发展演变的两条主线。经济法理论观点发生分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首先是在如何对待引进,如何分析认识国情,并在此基础上如何进

4、行理论创新上发生的分歧。国外的经济法研究早于中国六、七十年,各国学者也有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但当年中国许多学者对前苏联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纵横说情有独钟,原因在于前苏联的经济体制与中国情况最为接近。拉普捷夫主张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因为他当时看到的是国家事实上在统制着几乎全部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国也是长期如此,1978年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体制基本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市场因素才开始萌发,学者们还没来得及弄清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所以全盘接受了拉普捷夫的大经济法观点,并且这种观点也非常容易被社会包

5、括国家管理层所接受。加之当时国家迫切需要搞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并误以为经济法就是经济法规或经济法制(当时国家还没有民法、商法),因而对于刚刚兴起的经济法研究给予了热情支持,推动了对经济法学科的研究热火朝天地开展起来。在中国法学大家庭中,经济法虽然是后生,但当年却是如此轰轰烈烈地诞生,受到社会和国家如此礼遇,这恐怕在古今中外各学科发展史上都极为罕见!但是,当时盛行一时的那种大经济法观点却是很不合理的。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虽然也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但经济关系种类繁多,更为大量的基础性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需要民法商法等部门法来调整。

6、国家的经济法制或经济法规,其中虽然包括经济法,但绝不仅限于它。经济法作为规范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对它的研究,也应当热起来,但将经济法热视为经济法制建设热潮则是误解,有夸大不实的泡沫,有虚热成分。虚热是不能持久的。短短几年过后,这种大经济法观点就因屡屡受到严重挑战而逐渐修正更新,缩小了其调整对象范围的主张,使其理论后来逐渐趋于对经济法应有本质的揭示。促使大经济法观点逐步发生转变的重要事件主要有两个:一是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二是1992年国家决定经济体制要逐步改行社会主义市场

7、经济。《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是天经地义和毋容置疑的,但这同当时的大经济法观点直接冲突。持大经济法观点的人困惑了,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沉寂下来,经济法热第一次降温了。[1]1992年国家明确提出经济体制要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鉴于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民商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国家经济职能要由原来统管逐步转变为国家调节;国家调节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不能管得过多过宽过死。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活动

8、的范围不能过大,它要充分尊重民商法的基础性法律调整作用,而不能把应由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纳入经济法范畴。这些情况对大经济法观点又一次构成挑战,并且这一回是致命性的。人们再度陷入迷茫,学者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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