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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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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论文.freelasKuhn,TheStructureofScientificRevolution,2nded.,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0;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编》,纪树立编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根据这个初步的界定,我们可以分别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讨论它们对法律的影响。本文将不讨论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理由是至少到目前为止,这种影响与法律对其它社会领域或现象的影响还看不出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其基本进路大致都是通过产权的界定、行为的规制来促进
2、有利于社会的某个领域的发展,尽管在具体细节上、方法上会有所不同。因此,至少本文作者尚无法就此问题提炼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理学的命题。此外,本文也不讨论法律本身的技术问题,理由是这更应属于法学学科内部的问题。正因为此,本文仅仅是关于法律与科学的法理学问题的一种界定和探讨,而并不是认为法律与科技的法理学问题就是如此。其它学者完全可能从其它角度把握和讨论这一问题,使对这一问题的法理学研究得以深入。(苏力霍姆斯)科学对法律的影响世界万物之间有普遍的联系,这一点人类很早就意识到了。然而,这些现象如何发生具体联系,却不是人们一眼就可以看穿
3、的。因此,尽管人类从很早就有了因果关系的概念〖注;但是,在中国古代这种因果关系都不是用“因果”这个语词表达的,例如在老子的《道德经》中,因果关系是用“生”(“天生地”、“地生万物”)这样的概念来表述的。“因果”作为一个学术的术语,据哲学家考证,是随着佛教进入中国才流传开来的。〖注:但是在一些具体的事物、现象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却是人们至今一直在探讨的,并将持久地探讨下去。必须指出,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由或自动由自然的因果关系所决定;但是,关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某种因果关系的确认往往会影响
4、法律制度的运作。因此,如果说科学是基于实验观察发现因果关系的一种系统努力,那么,因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许多问题。中国古代文献有一条很不起眼的记载,“奸宄杀人,历人宥”〖注:《尚书。梓材》。〗;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这一记录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仔细琢磨起来,却可能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变化,而这一实践的变化是由于人们对歹徒杀人问题上的因果关系有了一个重要的具有转折性的判断〖注:一个事件是否被人
5、们记录下来,虽然可能有偶然因素,但其中又不可能全属偶然。一般来说,人们并不记录那些习以为常的事件,特别是在上古时期,不仅由于文字是刻在甲骨、青铜或竹册之上,不可能大量记载当时人们认为是日常的琐事,而且因为文字几乎从一开始就是同政治、法律相联系的。“书写在诞生初期,并不是作为言语的通行表征,而是作为行政记法,被用以保存记载或记录的。”(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0页以下)。又请参看RichardA.Posner,TheEconomicsofJustice,HarvardUniv
6、ersityPress,1981,特别是第6章及其注7.这一点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文献记录,至少是留存下来的文献记录中也表现得相当明显。〗这种判断之所以值得记载,很可能在于,此前,歹徒杀人时,路过的人会受到处罚。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当然是极其荒谬的;但是,古人无法如同今天的人们那样科学地确认事件的因果关系,他们很可能认为这种杀人的发生与过路的行人有某种神秘的联系,并因此对路人施以惩罚。这并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有意制造冤案,而更多是因为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有错误;这两个现象的相继出现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虚假的、然而在他们的世界中被
7、视为正常的因果关系〖注:休谟早就指出,因果关系是一种概然推论,人们获得因果关系之判断的前提是两个被认定为有因果关系的现象的重复发生且相对恒定;参见《人性论》上卷,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特别是第3章。〗正是由于在经验基础上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究和发现,这种虚构的因果关系逐渐从人类生活中排除出去了,一种以经验观察和验证为基础的、在我们今天看来是真实的因果关系逐步确立起来。“奸宄杀人,历人宥”之所以是一段重要的历史文献,就在于它标志着人们对于以前共同分享的那种虚假因果关系的否定。尽管今天看来这一因果关系的否证太微不足道,但是
8、对于中国法律史,这是一个具有空前重要意义的事件。它的意义不是认识论上的,而是法律制度上的,它对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运作以及刑事责任分配都具有根本的意义。甚至这一意义不限于当时,它对此后中国社会这类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和分配都具有导向性和指导性的意义。因此,这是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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