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原则与税法原则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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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WTO原则与税法原则的契合[摘要]WTO是以规则为基础、以原则为导向的世界贸易体制,WTO原则处于众多WTO规范的支配地位,具有规则适用的解释功能和规则构建的指引功能。随着WTO的持续扩展及宪法性地位的确立,WTO原则对包括税法在内的一国国内法具有重大且实质的影响力。WTO的非歧视原则、法治原则、透明度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民主原则相契合,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指引。  [关键词]WTO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民主原则;税制改革    GATT由“以权力为导向”的体系到“以规则为导向

2、”或“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并最终发展成为以“原则为导向”的WTO体系,该体系正是以对各种WTO协定中规定的规则起决定作用的原则为基础的。WTO原则是众多WTO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具有规则适用的解释功能和规则构建的指引功能。WTO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基本信条,并随着WTO影响的扩展及宪法性地位的确立,WTO原则对一国国内法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包括税法在内的一国经济法律制度应与之保持一致,进而完成理念更新。因此,WTO效应并未因加入WTO及过渡期的结束而消减,我国相关的税法改革将从直接

3、的应对WTO规则的具体要求转向间接的且更全面的原则再造之路。WTO原则的内容迄今没有标准的答案,有诸多种学术和实务版本,其中非歧视原则、法治原则、透明度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民主原则高度契合,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指引。    一、WTO非歧视性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包括互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三层含义。第一,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两国彼此给与对方优惠待遇,它要求一方在得到另一方的优惠待遇时应提供“相等”的优惠待遇作为回报。“WTO政体的引擎是互惠”,在WTO法律

4、框架内,互惠待遇原则是以普遍降低关税水平为目标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建立WTO协定》序言指出,“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GATT第28.2条规定,“在上述谈判和协议中(对其他产品所作的补偿性调整规定可能包括在内),有关缔约国(方)应力求维持互惠互利减让的一般水平,使其对贸易的优待不低于谈判前本协定所规定的水平”。第29.1条也规定,“缔约各国(方)认为,关税经常成为进行贸易的严重障碍,因此,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

5、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并在谈判中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的与缔约各国(方)的不同需要,这对发展国际贸易是非常重要的”。第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授与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二战后,GATT首次实现多边条约框架内的最惠国待遇的制度化。即GATT第1.1条规定,“在对出口或进口、有关出口或进口及进出口商品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出口和进口的规章手续方

6、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方)对原产于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方)的相同产品”。WTO继承GATT的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并将其适用于其他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定中,例如《SPS协定》第2.3条、第5.5条,《TBT协定》第2.1条、第5.1条,装运前检验协定第2.1条,《原产地规则协定》第3.(c)条,《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3条,《保障措施协定》第5.2条,GATS第2条,TIPPS

7、第4条。第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所寻求的目标是进口产品之间保证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旨在保证消除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之间的歧视性待遇,即一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提供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产品的待遇。CATT第3.2条规定,“一缔约国(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该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方)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

8、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WTO框架下国民待遇原则被进一步拓宽至货物贸易下的原产地规则、技术法规、动植物卫生检疫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上,以及CATS第17条、TIPPS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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