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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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统一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处理流程,防范结算风险,提高结算效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券款对付(DeliveryVersusPayment,以下简称DVP)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第三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2、券托管结算机构,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连接,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业务提供DVP结算服务。在DVP结算中,簿记系统负责结算指令的接收、确认与清分及债券过户,资金账户管理系统负责发送和接收支付系统的清算指令,处理资金交收。第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是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开立特许清算账户。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依据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约定,通过特许清算账户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支付系统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第五条 结算成员已在支付系统

3、开立清算账户的(以下称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通过其自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DVP资金结算;结算成员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以下称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代理DVP资金结算,也可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资金结算。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自身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代理DVP资金结算,并在该账户下为委托资金结算的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第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以下原则代理DVP资金结算:(一)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按结算成员的债券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二)   债券

4、结算资金专户日终不滞留结算资金,实行“零余额”管理;(三)   中央结算公司不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四)   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中央结算公司向结算成员提供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及资金的查询服务。第八条 结算成员通过其自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DVP资金结算,或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DVP资金结算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结算成员委托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行代理DVP资金结算的,应同清算代理行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交易

5、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 第二章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九条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是指结算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特许清算账户下开立的,用于办理DVP资金清算和收付的专用账户。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结算成员所有和支配,结算成员委托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资金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和维护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第十条 申请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结算成员,应在簿记系统开立债券账户,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开户申请书(见附件1);(二)   法人代表授权书(见附件2);(三)   债券结算资金专

6、户开户资料印鉴卡(见附件3)。第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结算成员提交的开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开户手续,并出具《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4)。第十二条 结算成员在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实际存放于中央结算公司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若产生孳息,归专户持有人所有。第十三条 结算成员注销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结算资金专户销户申请书》(见附件5)。中央结算公司收到销户申请书后,按照《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核;对符合

7、销户条件的,当日办理账户注销,并于完成销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结算成员出具《债券结算资金专户销户通知书》(见附件6)。 第三章   DVP结算资金汇路管理 第十四条 结算成员以DVP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DVP结算资金清算资料印鉴卡(见附件7),指定准确有效的DVP结算资金汇路,并指定负责DVP资金清算业务的有效联系人。第十五条 DVP结算资金汇路包括支付系统清算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两类。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使用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DVP结算资金汇路;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使用其自身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或清算代理行在支付系统

8、的清算账户作为DVP结算资金汇路。为保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日终不滞留结算资金,使用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作为DVP结算资金汇路的结算成员,应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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