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责原则的界定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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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归责原则的界定与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论文.freelus所说,“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保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其有特别的理由存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受害者自己负责,这是无可厚非的真理。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到底是由加害人负责,还是由受害人负责,立法者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归责原则。王泽鉴先生认为“将加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学说上称之为损害归责事由或归责原则。”二、我国现行法中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众人一致认可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无争议的一项原则,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本文对归责原则的界定,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

2、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作用。过错责任是责任要件,它解决的是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什么标准使侵害人负责的问题;而过错责任原则则是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它不只是一个技术性的、操作性的标准,还包含了理性的选择和价值的判断,是立法者对自己制定出的过错责任这种责任要件的正当性的说明,它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行为人要对符合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负责的问题。问题的答案就是因为他有过错。正如德国法学大师耶林所称:“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地浅显明白。有学者主张过错推定也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论者在

3、表述中将过错推定等同于过错推定原则,并将二者交替使用,可见并没有对归责原则的本质有足够的重视。过错推定作为一种责任构成要件确实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不同于过错责任的一种责任要件。在对过错的举证责任上,它将本应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因而被告负责的条件就变成了只要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负责,与过错责任相比,被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更大了,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但是,我们从归责原则的角度去考察,就会发现它所体现的价值依然是对过错行为的否定,只要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可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责。立法使被告负责的理由仍然是因为他有过错,这一点与过错责任毫无二

4、致。可见,过错推定所要解决的是归究责任的方法和条件的问题,而非立法者之责任分配的正当性问题。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立法者的态度与其他的过错责任情形是一致的。(二)危险责任原则19世纪中叶以前是过错责任原则鼎盛的时期,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在为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贡献的同时也引起了过去所预想不到的事故和损害。以前人们只要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在大工业社会,科技发达所带来的先进成果已远远超出了人力所能支配的范围,即使人们尽到了最大的注意,按照传统的过错认定标准被认为没有过错时,损害仍然不可避免。根据过

5、错责任原则,当因大企业存在的上述新的危险造成损害时,无辜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救济。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有必要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使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过错责任因此而诞生。法律的价值在于统一,对于相同的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规范。立法者既然规定了不同于传统责任要件的无过错责任,就必须给出充足的理由。归责原则作为一种理由,显然应当是积极的,具有说服力的。显然,“无过错”是不能成为一种有说服力的理由。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有不同的适用对象。无过错责任的正当性只能在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中寻找。传统的过错责任是针对人们一般的、个人的、自然的行为所引起的

6、损害而定的责任要件,而无过错责任则主要针对现代化大生产、高科技所带来的各种先进机器、高速运输工具、环境污染事故,这些对象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性,即它们都带有不可克服的危险性。针对无过错责任,国外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各种理论共同赞成的一点就是使这类行为的行为人负无过错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具有的危险性。危险性成为使危险作业的控制者负责的有力理由。德国188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首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该法25条规定:“对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无论是对被运送的人或物件,还是对其他人员或物件,均须负严格责任。”后来,这一责任形式扩展到电车运输、矿井、采石等各种存在

7、危险的部门。英美法官在判决书中为判令被告负无过错责任给出的理由也是该类情形所具有的风险。在“莱兰兹诉弗来彻案”中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兰克对本判决作的解释是“我们认为法律的真正确切的规则是:为其个人目的在其土地上集聚并保留任何倘若溢出便可能造成损害者,必须自负其风险。否则,须对因其逃逸的自然结果而造成的一切损害负直观责任。”可见,之所以对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无过错责任,就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不同于以往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危险性理所当然地成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关于我国侵权法是否采用了承认公平责任原则,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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