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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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摘要”: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关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中国侵权法学者主要持有四种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体系只能实行一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强调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性方面不无贡献,他们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否定和排斥却不能不说是这种观点的一个严重缺陷。第二种意见比较接近美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

2、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仅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应该包括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第四种意见认为中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观点代表了中国侵权法学界的主流,并已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但是,这种观点对公平原则的提倡实际上构成了它的一个较大的缺陷。本文在对现在国内归责原则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对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产生发展、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得出了现代侵权

3、法就是过错侵权法的结论。本文中过错责任原则均是指客观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对有关词语的说明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⑴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可以说侵权法的历史就是归责原则发展的历史。所在现代,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我国学者的意见分歧较大,在词语的使用上也极

4、其混乱,充斥着许多归责方面的词语,在对侵权法归责原则进行研究时,有必要对一些词语进行界定和说明。一、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英美法中,过错推定又叫过失推定,“实际上就是事实自证原则的另一种陈述而已”。在法国也得到承认。我国学者对过错推定责任的意见不一,多数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领域。笔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

5、,一方面,在狭义上,是指法院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裁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安排在实质上使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仍然是过错,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唯一的区别仅是由被告(而不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只是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而已。由于这个原因,此意义上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不适合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为侵权归责原则的。另一方面,广义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等同于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⑵但是,至少为避免术语混淆起见,中国侵权法学者似乎仍应固定地使用严格责任的提法。所以,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证据规则,

6、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具体操作规则,不应被看作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二、无过错责任何谓无过错责任,它与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是何关系,是我国民法学家讨论的问题。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有两种典型的定义:一是指不以加害人过错为条件的民事责任。此定义为大多数学者所使用。二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以上定义将无过错责任等同于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源于台湾学者的观念。王泽鉴先生认为:“无过错责任在德国通称危险责任,在英美则多称严格责任,名称虽不同,基本上指同一事物而言”

7、⑶。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和二者有本质区别⑷。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属于侵权法所调整,而无过错责任则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不实行侵权法的程序和规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值得进一步的探讨。总之,我国学者在其著述中所论述的无过错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讲,实际就是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三、公平责任在我国,公平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⑸因此认为公平责任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并认为《民法通则》106(3)条和132条是

8、其制定法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行为人就某种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以有过错为条件,无过错时以某种制定法明确规定为条件。公平原则无论是在其实质方面还是在其操作性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所以似乎不应作为侵权法的一项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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