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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虽然收入已超过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家庭成员治病支出过大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状态,如何帮助这类“支出型贫困”家庭解决生活困难?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将对符合四个条件的因病致贫城乡居民家庭进行生活救助。《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一、救助对象条件1、具有本市户
2、籍的城乡居民;2、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4+1):(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完全丧劳和大部分丧劳);(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5)虽不属于以上4类情况,但本人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三类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二、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三类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
3、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为40188元,即人均每月3349元);3、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沪府发〔2012〕32号)相关规定。三、救助标准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2、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
4、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四、申请流程材料审查核对委托发放救助审查批准提出申请五、其它相关规定1、申请家庭“人户分离”问题参照《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57号)相关规定处理;2、档案管理参照《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沪民救发〔2012〕32号)相关规定执行;3、《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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