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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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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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监察处,市直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裁减人员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

2、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现役军人

3、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规范裁减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

4、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五)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驻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向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报告备案;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裁减人员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一份);(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三)依法破产企业需提供法院破产案受理通知书;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近半年资产负债表;因政府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需提供政府相关指令性文件;用人单位主动解散、关停的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自接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将签署备案意见的

6、《裁减人员报告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邮箱,用人单位将《裁减人员报告表》扫描件打印后,直接到劳动用工备案部门完成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可不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一)用人单位总用工数量不足20人,且一次性减员人数不足10人的;(二)用人单位将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用人单位,合并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接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能提供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的。  五、切实

7、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加强宏观调控,坚决制止恶意裁减职工,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根据《关于建立企业规模性失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68号)要求,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台帐,及时登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并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

8、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仲裁工作。三、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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