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票据立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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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近代票据立法探析  “摘要”本文旨在以清末《大清商律草案》中的票据法草案,北洋政府的票据法草案及南京国民政府制顽的1929年《票据法》为基本线索,考察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及其规律性,揭示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特点,探寻中国是如何移植西方票据法律制度,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  “关键词”近代;票据立法;移植  中国的票据起源于唐宋时期的“飞钱”、“交子”和“贴子”,但因中国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严重摧残和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致使中国古代票据没有有利的客观经济环境而未能发展起来,因而不可能过早地制定出票据法规。中国近代的票据立法肇始于前清末叶

2、,它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和大规模变法修律的产物,至此中国开始走上了向西方学习的道路,怠至南京政府时才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备的近代票据法律制度。  一、中国近代票据立法的宏观考察  (一)《志田案》。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起来,国内已有各种类型的资本主义企业570余家,其资金总额达6900余万元。与此同时,清政府将重农抑商变为工商并举,有力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当清政府开始修律变法时,在工商业发展过程中因发生诸多的商事纠纷而无法解决时,就不得不将商事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于是修订法律馆颁布了一系列“振兴商务”所急需的商事法规

3、,诸如1903年《奖励公司章程》,1904年的《商人通例》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等。这些法规虽然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因其内容较为简单,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博士志田甲太郎共同起草商法,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陆续脱稿,共分为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五个部分。其中票据法草案分为三编十五章94条。第一编总则,下设二章,第一章法例,第二章通则。第二编汇票分为十二章:第一章汇票之发行及款式;第二章票背签名;第三章承诺(承兑);第四章代人承诺;第五章保证;第六章期满日;第七章付款;第八章拒绝承诺之拒绝付款之场合

4、之请求偿还权;第九章代人付款;第十章副票及草票(副本及膳本);第十一章汇票伪造、变造及遗失;第十二章时效;第三编期票,第十三章期票。因这部票据法草案是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所起草的,故称为《志田案》。  由于《志田案》是在清末政局动荡,法规未备的情况下,依据《海牙票据统一条例》,并参酌德、日两国的票据法而制定的。加之,票据法的制定纯出于一种方便市场贸易,繁荣商品经济的技术,而我国古代法理既无先例,立法经验也十分缺乏,所能参考的仅是国外的票据法。因而,《志田案》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很明显的。例如:系统紊乱结构不合理。《志田案》第十一章票据的伪造、变造和遗失;第十二章时效,

5、均为票据所共同适用的准则,既有通则,则应将这二章规定在通则中。同时也无支票一章。在具体内容上某些概念不清,没有区分拒绝承兑和拒绝支付,尤其是某些规定也不符合中国商场习惯。如第94条规定:“本法凭票付款之期票不适用”。此条规定主要是不承认无记名式(即来人付式)的本票。然而我国发行的本票,实际上大多属于无记名式,如钱庄发行的本票是无记名式,并且信用卓著。因此,第94条的规定与我国的商情不合。此外《志田案》还存在着“锌漏抵触之处,并辗转多译,于志田原稿多出人”的缺陷[i],故《志田案》未能颁行。尽管如此,《志田案》作为清末移植西方票据法律制度的首次尝试的产物,实为中国近代票据

6、立法之嘴矢,在中国近代票据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志田案》引进了发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权等概念和制度,把这种异质文化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这项工作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志田案》的拟定,标志着中国票据立法开始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也为中华民国的票据立法积累了一定经验。  (二)《共同案》。因《志田案》未能颁布,中国实业界、金融界仍没有专门票据法用以调整日趋复杂的商事关系,为此,修订法律馆和银行工会为票据立法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在1914年至1915年间,修订法律馆提出重新制定商法的建议。同时,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也委托各个分行号,调查各地通用票据的情况。但因时局急剧

7、变动,制定票据法的提议及准备暂告停止。直到1921年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议在天津召集第二届会议时,制订票据法才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北京银行公会首先在联合会议上提出拟请政府速订票据法提议案,杭州银行公会也提出拟请订颁票据暂行条例案,并呈请财政部迅速制颁票据法。  在全国银行公会、各地银行工会及商会要求拟颁票据法的强烈呼声下,自1922年至1925年期间,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连年展开了一系列的票据立法活动,共拟定出票据法第一次草案(又称为《共同案》)、票据法第二次草案(又称为《爱氏案》)、票据法第三次草案、票据法第四次草案、票据法第五次草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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