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立法要览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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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立法要览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李绍章  票据最初只在商人之间使用,票据行为的性质也被界定为商事行为,因而许多国家通常是在商法典中规定票据内容,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只能看作是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其中一编。在现代,许多国家将票据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使票据立法朝着专门化发展,票据法在立法上取得了独立地位。但这一立法趋势丝毫不能说明票据法的法律部门地位之升级,它仍然是商事法律部门的下级部门法。那么,票据立法的概况是如何呢?同时,票据法在实施之后的适用用规则又是什么呢?  一、票据立法要览  1.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近代意义上的票据法是在欧洲中世纪末期商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

2、并发展起来的。大约从17世纪中叶开始,西方各国相继开始制定票据法。到20世纪初,世界上大体形成了三大票据法系,即法国票据法系、德国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从一般法律传统来说,法国票据法体系与德国票据法体系,都属于大陆法系的票据法体系,而英国票据法体系则属于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体系。法国法系的最大特点是将汇票、本票主要作为汇兑工具,且不对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作分离,即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为此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德国法系后来成为欧洲在陆法系的代表,影响日渐扩大。英国法系影响及于整个普通法系国家,也注重票据的信用

3、作用、流通作用和无因性,强调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与德国法系重视形式相比更重视实际。在立法体例上,法国法系的德国法系都将汇票的本票统一立法,此外还单独制定一部支票法,而英国法系则采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立法形式。  2.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票据法作为商法,固然属于一国国内法,在本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在这一点上与其它部门法并无差异,但票据法又同时具有商法所共有的特征——国际性。就票据本身来说,它具有支付功能与信用功能,为各地之间和各国之间商事交易提供服务,因此用以调整票据关系的票据法,一开始就具有较强的跨地域性和国际性。票据法的统一运动首先在学者中论及。这是有其实践根源的,因为

4、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渐趋活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票据法律规则与制度存在冲突,会对国际商事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于是,统一各国票据法遂成为各国普遍具有的客观需求。自19世纪后期始,国际上掀起了统一票据法运动,进入20世纪以后,更是正式提上了日程,至今已经取得显着成效。  经历了19世纪末票据法统一运动与20世纪初海牙统一票据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联盟着手重新推动因战争而中断的票据法国际统一运动。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先后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一系列票据法公约,统称为“日内瓦票据公约”。公约主要以德国票

5、据法系为基础,签署或参加公约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及其它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至此,在国际上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然而,英国和美国没有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也一直拒绝参加这些公约,仍然坚持自己的票据法传统。所以,直至今天,世界上仍然存在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这两大票据法系。了进一步推动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扩大票据的国际流通,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开始着手起草国际统一适用的票据法草案。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该公约共9章,90条。

6、根据第89条第1项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10个国家送交批准文件以后,才能生效。可以预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将是大势所趋。  3.中国票据立法。票据在中国的产生,从世界的角度看,可以说是最早的,但由于长期的封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票据在我国历史上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于票据的法律也就因陋就简,而且大都是一些习惯,直到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传入我国,我国的票据法才随之从习惯法过渡到成文法。在旧中国,清王朝和北洋政府曾经起草过多种票据法草案,但都没有公布。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草拟了新的票据法草案,于192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这是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票据法,后几经修订,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该法主要参照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德、日票据法,同时采纳了一些英美票据法的长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包括票据法在内,此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一直是用行政办法来管理票据,管理时多采用限制或者禁止的办法。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制度得以逐渐确立。199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成立了票据法起草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该草案于1994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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