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与监督角色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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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与监督角色并不冲突

2、第1  应然的公诉立场应当是法律的立场:公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使有罪的人在正当程序下受到追究;使无罪的人在正当程序下恢复自由。这一立场,给公诉部门开展诉讼监督提出的逻辑前提是:检察院不是一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不是评价公诉部门工作绩效的标准,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活动所关心的是“法律秩序是否得到了维护,法律正义是否得到了伸张”。  公诉部门承担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等职能,从实践层面来看,无论是社会的一般认识与期待,还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大多数人,都把公诉

3、部门视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刑事追诉机构。而在制度层面,公诉部门又承担着诉讼监督的职责,要对侦查机关(部门)及审判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围绕追诉者与监督者的角色冲突疑问,笔者尝试从立场、角色与技术几个层面,对公诉部门如何更好地开展诉讼监督进行探讨。  公诉的立场是公正  就公诉部门而言,诉讼监督就是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依法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活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既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诉讼流程来看,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活动

4、,很容易被理解成侦查活动的逻辑延伸和法庭审判的必要准备,因此,与公安机关共同构成“大控方”,共同追求“胜诉”结果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在这种思维下,检、警构成的是利益共同体,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尤其是可能会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问题,基于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忧虑,公诉部门更多的是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排除措施;对法官,寻求的是法官与自己构成利益共同体,追求公诉所发动的程序的正确性,由此,对法官出现的程序违法行为,为了争取有罪判决,便可能视而不见。上述现状,反映出一个实然的问题:公诉立场,已不同程度地异化成控诉的立场或说追诉的立场。 

5、 公诉立场当真是控诉的立场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管称为公诉权还是监督权,都是基于诉讼而存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的角色规范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客观、真实义务,其地位和作用不能等同于一方当事人,其要压缩的是侦查和审判可能的恣意余地,其参与诉讼的目的“首先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诉人出庭的直接目的在于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实现”。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狂。所以,应然的公诉立场应当是法律的立场:公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使有罪的人在正当程序下受到追究;使无罪的人在正当程序下恢复自

6、由。这一立场,给公诉部门开展诉讼监督提出的逻辑前提是:检察院不是一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不是评价公诉部门工作绩效的标准,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活动所关心的是“法律秩序是否得到了维护,法律正义是否得到了伸张”。  公诉角色与监督角色的分离  公诉权就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本身即有法律监督的内在品格,公诉权与监督权并不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公诉是对国家追诉犯罪活动的外在形式的表述,而法律监督则是对其本质属性的表述”。理论上一般认为,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和抗诉权五项权能,在实

7、证层面,在进程上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变更公诉、决定不起诉、审查抗诉、决定抗诉、支持抗诉等阶段。由于出庭支持公诉和出庭支持抗诉两个环节的特定诉讼任务和内容,要求对当庭监督适当控制。除此之外,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阶段、出庭支持公诉外的审理阶段、审查抗诉阶段、决定抗诉阶段和出庭支持抗诉外的审理阶段是公诉部门可以担当纯粹监督角色的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为受理侦查机关的材料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这一阶段活动的后果,主要有提起公诉与不起诉两种。在这一阶段,公诉部门

8、追求的并不是必然把案件起诉至法院,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并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公诉部门完全有条件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心态超然的监督者上,严格履行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职责,把好案件在公诉程序上的入口关。  2.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阶段  本阶段的时间区间为作出起诉决定后至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审查完毕以前;后果是人民法院受理或不受理公诉案件,如果受理,审理范围将受公诉范围的约束。虽然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发动追诉程序,表达出追究犯罪的意向,但由于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法院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审判范围是否在控诉的范围内,所以,依然

9、可以有很明确的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不会因为主观上的追诉倾向而影响其监督的客观性与准确性。这一阶段监督的意义在于,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行为及其受理范围进行监督,确保符合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并限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和期限。  决定抗诉阶段与本阶段有类似之处。  3.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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