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到案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域外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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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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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强制到案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域外法考察【摘要】刑事强制到案制度直接关系保障人权和追诉效率,历来为域外各国所重视。对其理论问题的研究首先应涉及运行原理的归纳和分析,这是各国制度在理论上的共通之处。既然是域外法考察,各主要法治国家的差异性也值得详细比较和研究。此外,刑事强制到案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亦是理论研究的重点。【关键词】刑事强制到案制度;原则;差异性;人权保障刑事强制到案措施,指的是为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需要,主要由追诉、审判机关采取以及少数情况下由一般公民采取的,以强迫到达一定的场所的方式,暂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种基本权利的手段或方法。它具有强制人身支配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

2、性、短期性这两大特点。在西方法治国家,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证人。本文在此只对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实施对象的强制到案制度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作域外法的考察。   一、刑事强制到案措施的运行原则   德国著名学者赫尔曼教授曾经指出,“允许以强制性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地予以划分与限制”。强制到案措施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具体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必须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不能在法律外滥用强制手段迫使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即强制到案措施必须具有法定性。在实施强制过程中,应注意强制力的适当和必要性,即应

3、遵循适当强制原则。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基于讯问、有限的捕后侦查、审查是否申请羁押等时间的需要,必须附带临时、短期的羁押。这也可以说是强制到案措施运行中的一个原则。   (一)具体措施种类及其适用的法定性原则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与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的行为方式的约束。通过运用颁布旨在指导未来行为的行为标准的方法,法律缩小了特别判决的范围,”[1]基于这种理念,为了防止国家强制到案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受不合理侵犯,各国法律都具体规

4、定了强制到案措施的具体种类和适用情形,甚至上升到宪法高度予以规制。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郑重声明:“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不受无理搜索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之权。除有可能之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确保、并详载指定搜索之地、拘捕之人或押收之物外,不得颁发搜查状、拘票或扣押状。”强制到案措施的法定性要求不仅为法治国家所广泛确认,而且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条基本准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

5、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规定:“(1)任何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除非在下列情形下,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立法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四种:人别身份之拘留、拘传、暂时逮捕和依据“逮捕令”实施审前羁押。前三种属于强制到案措施,后一种属于羁押措施,但也包含一定的强制到案的内容。对于各强制到案措施的具体适用,立法规定得很详细。例如暂时逮捕,《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但这时逮捕的嫌疑人应当是正在实施犯罪

6、或者正在被追捕,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确认身份而有必要进行逮捕。第127条第2款和第112条规定了警察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存在逃跑或有毁灭证据的危险。根据第128条,被逮捕人须毫不迟延的被带到法官面前,最长延长到逮捕后的次日。法官随后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并决定对其实行审前羁押还是予以释放。[2]   (二)适当强制原则   前文论及强制到案措施的特征时已经分析了其强制性,这里所关注的是强制力的实施必须被限制在适当的程度。追诉机关必须尊重被强制人的人格尊严,肯定其作为人的价值,而不是将其作为纯粹的手段来对待。作为对人身进行强制性支配的措施,强制到案措施在实施时可以使用武力。强制的适当

7、性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抗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执行人员自卫的需要,还有一点就是以武力以外的方式执行强制到案措施的可能性。有的时候并不需要对强制到案的对象实施直接的武力强制。比如追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如果该嫌疑人愿意随同执行人员到场接受调查,则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对其实施武力。   适当强制原则不仅表现为适当的武力强制,也体现在各国对强制到案措施的具体约束方面。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除非有紧急情况,警察不得强制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无证逮捕。此条即可看作对强制程度的适当控制,公共权力不能随便侵犯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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