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ID:10378209

大小:6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6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_第1页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_第2页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_第3页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_第4页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第1...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预防  第四章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鼓励发展职业卫生科学

3、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使本企业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企业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体检,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体检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所属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或所属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行业或所属

4、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三)组织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企业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企业基建、技改项目竣工卫生评价验收;  (三)对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组织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理;  (六)进行职业卫生状况

5、的调查与取证;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依法实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和损害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国家尚未制定本省又需要的作业场所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职业病防治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职业病防治监督员由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证件。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治监

6、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材料,企业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职业病防治监督员和卫生监督部门对涉及企业秘密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未经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7、的个人防护用品。职工必须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范。  企业在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有救援的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有效卫生防护措施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七条生产或者引进工业新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毒性登记,并同时提交《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和医疗急救技术资料,经核准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的单位出具。  第十八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

8、关规定进行自测,没有自测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监测。  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自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视为无监测能力的企业。  企业必须建立监测档案,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定期监测。  第四章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条企业对从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