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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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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 在日益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生态化已逐渐成为制度改革的一种趋势,其核心在于确立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如何使我国的矿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改革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势在必行。对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革,即在改革矿产资源相关税费制度时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价值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革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完善利于生态保护的制度,促
2、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确立 矿产资源税费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而专门征收的税费,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相关经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财政税收制度[1]。新中国成立后,在长达30多年之久的时间里,我国的矿产资源一直处于无偿开采的状态。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出现萌芽。直至1986年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实施才正式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的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到目前
3、为止,涉及我国矿产资源的税费主要有:矿区使用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等。 1.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是1982年设立的一种矿产资源税费,也是我国最早的矿产资源税费,用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其规定主要见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其中,《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
4、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并分别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2.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但只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的企业征收,对开采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暂缓征收,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199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
5、量征税。征收资源税的目的在于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将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凡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而且,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 3.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在我国由于国家具有所有者
6、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形式上体现为向国家交费[2]。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要依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并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又称为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
7、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使用费;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其收取的价款,其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有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规定,具体见于1999年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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