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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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推动技术进步,保护企业勇于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熟和完善。但知识产权先天具有的专有性特征,有可能成为损害市场自由竞争的潜在威胁,近些年出现的针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反垄断调查正说明了这种威胁的现实存在。本文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各自的特点及相互关系,特别是从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22-02    知识产权和反

2、垄断法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讲,企业都希望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希望保持对专有技术的占有和控制,此时,知识产权保护必不可少。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讲,良性的竞争环境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类市场主体只有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才有进行技术创新的充分动力。要平衡不断进行的技术创新和持续加剧的市场竞争之间的冲突,就要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了解二者的利益共同点和冲突点。  一、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一)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般地讲,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归纳为无形性、专有性、复合性、

3、地域性、时间性等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视角看,与市场竞争关系最密切的是其专有性特征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一些学者认为垄断性是专有性的自然延伸,把垄断性也看成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实际上,他们所说的垄断性更多地是源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和物权性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垄断性)是其自然属性,而非特有的法律特征。  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分析,由于知识产权以创造性智力成果等为保护对象,因此,权利人大多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为使新技术创造更多价值,法律赋予其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

4、获得的利益与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所获得的是明显不同的。智力成果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得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  虽然垄断性不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必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进而也就进入反垄断法的视野。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即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最终破坏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创新。比如,利用知识产权组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人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

5、优势地位,或者在使用许可协议中漫天要价,对协议到期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这些行为无疑已经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技术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机制是最重要的机制,这一机制一旦被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所扭曲,市场将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结构就会遭到破坏。但是,竞争机制本身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制定反垄断法的初始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健康的竞争机制,以实现充分、有效、公平的竞争。  既然

6、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健康稳定,那么反垄断法必然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垄断既是行为的规定性,又是状态的规定性:一方面,反垄断法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就进入反垄断法的视野;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关注市场的状态,即集中度,垄断状态指的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反垄断部门也可以认定为垄断。反垄断法并不在意某具体权利是否具有垄断性,而是关注某个具体行为是否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威胁或伤害,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所以,当出现滥用知

7、识产权的情形,如对智力成果转化的产品过高定价、拒绝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正当使用等等,虽然也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但只要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结构的健康稳定,就不会招致反垄断法的干预。  二、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利益冲突  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产物。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既有天然的联系,又存在着利益冲突。首先,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它终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允许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法律进行价值判断后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它完美无缺,没有任何消极影响,只是法律在权衡利弊后,将这种消极后果限定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其次,

8、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排他性,使得拥有它的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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