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塘政〔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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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塘政〔2016〕?号关于印发《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村、各单位:为做好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石塘镇人民政府2016年7月26日石塘镇党政办公室2016年7月26日印发-11-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4]79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拆迁红线范围本次拆迁范围为:市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范

2、围的一切房屋和构筑物。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和构筑物均应服从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按本办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二、补偿安置条件1、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可,根据本次拆迁安置补助政策,予以补偿及安置。2、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则上一律无偿拆除。但在1979年前所建的,不属于应拆未拆老屋的,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按有证对待;1979年以后所建房屋已审批未办证的,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的,也予以补偿及安置。经调查属本镇世居农户确无其它住宅的,可以给予补偿安置,但只能安置一间通天式宅基地,其它后座楼、附属房、违章建筑、应拆未拆的

3、房屋一律不予宅基地安置。三、房屋的补偿安置。房屋的补偿安置实行异地复建或一次性货币补偿,每间只能选择一种形式进行补偿安置。(一)异地复建补偿安置-11-1、实行异地复建的,拆迁补偿费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修程度等,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异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二)予以评估,按照评估金额给予补偿。2、异地复建的,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必须是正屋占地面积按有关部门核定在25㎡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划、土管等管理部门的批复进行复建。但整体拆迁房屋三间以上(含三间)的,每户最高限额可归还3间;对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以户为单位可

4、合并计算,无法合并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结算。但对在原籍村唯一合法权源正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公示无异议后,也可以拆屋还基。3、实行异地复建的拆迁户,其复建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部分按每平方米90元与拆迁人结算。复建安置户免缴指标费、耕地占用税、造地专项基金、土地管理费、水域补偿费、等面积(与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比较)城建配套费等市内规费,白蚁防治费和超过原拆迁合法面积部分的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发给临时安置补

5、助费,按被拆房屋的每户在册人口每人每月100元计算,过渡期18个月,按被拆房屋腾空之日算起。5、搬家补助费(含回迁搬家补助费)按在册人口一次性给予每人200元补助。单户搬家补助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6、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璜和其它附属设施,由资质评估机构按-11-《室内装璜和附属设施》(见附件三)给予评估,按照评估金额给予补偿。(二)货币补偿安置。对拆迁房屋不要或少要宅基地,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兑现房屋拆迁补偿费外,宅基地按安置地的实际评估价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依法注销原土地证,房产证,已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间数在以后个人建

6、房审批中予以抵扣。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拆迁红线内的其他集体土地(含自留地)由镇一次性统一征收,征地款与村结算。四、其他房屋的迁建和补偿单位和村级集体(含生产队队屋、仓储、办公场所等)、祠堂、上间被拆迁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被拆迁房屋的有关批文或证件上登记的面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单位房屋作价补偿标准》给予评估,在迁建期限内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按评估金额一次性付给补偿费。五、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违章建筑逾期

7、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六、拆迁奖励1、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被拆迁人不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予奖励。-11-2、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验收合格50元。同时每提前5天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每平方米最高奖励不超过40元。3、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验收合格的,同时要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注销手续,镇政府一次性结算房屋拆迁补偿费。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规

8、定处理。八、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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