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塘政〔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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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塘政〔2016〕?号关于印发《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村、各单位:为做好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石塘镇人民政府2016年7月26日石塘镇党政办公室2016年7月26日印发-11-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4]79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拆迁红线范围本次拆迁范围为:市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范围的一切房屋和构筑物。拆迁

2、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和构筑物均应服从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按本办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二、补偿安置条件1、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可,根据本次拆迁安置补助政策,予以补偿及安置。2、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则上一律无偿拆除。但在1979年前所建的,不属于应拆未拆老屋的,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按有证对待;1979年以后所建房屋已审批未办证的,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的,也予以补偿及安置。经调查属本镇世居农户确无其它住宅的,可以给予补偿安置,但只能安置一间通天式宅基地,其它后座楼、附属房、违章建筑、应拆未拆的房屋一律不予宅基地安置。三、房屋的补偿安置。房屋的补

3、偿安置实行异地复建或一次性货币补偿,每间只能选择一种形式进行补偿安置。(一)异地复建补偿安置-11-1、实行异地复建的,拆迁补偿费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修程度等,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异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二)予以评估,按照评估金额给予补偿。2、异地复建的,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必须是正屋占地面积按有关部门核定在25㎡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划、土管等管理部门的批复进行复建。但整体拆迁房屋三间以上(含三间)的,每户最高限额可归还3间;对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以户为单位可合并计算,无法合并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结算。但对在原籍村唯一合法权源正屋建筑占

4、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公示无异议后,也可以拆屋还基。3、实行异地复建的拆迁户,其复建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部分按每平方米90元与拆迁人结算。复建安置户免缴指标费、耕地占用税、造地专项基金、土地管理费、水域补偿费、等面积(与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比较)城建配套费等市内规费,白蚁防治费和超过原拆迁合法面积部分的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每户在册人口每人每月100元计算,过渡期18个月,按被拆房屋腾空之日算起。5、搬家补助

5、费(含回迁搬家补助费)按在册人口一次性给予每人200元补助。单户搬家补助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6、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璜和其它附属设施,由资质评估机构按-11-《室内装璜和附属设施》(见附件三)给予评估,按照评估金额给予补偿。(二)货币补偿安置。对拆迁房屋不要或少要宅基地,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兑现房屋拆迁补偿费外,宅基地按安置地的实际评估价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依法注销原土地证,房产证,已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间数在以后个人建房审批中予以抵扣。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拆迁红线内的其他集体土地(含自留地)由镇一次性统一征收,征地

6、款与村结算。四、其他房屋的迁建和补偿单位和村级集体(含生产队队屋、仓储、办公场所等)、祠堂、上间被拆迁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按被拆迁房屋的有关批文或证件上登记的面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单位房屋作价补偿标准》给予评估,在迁建期限内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按评估金额一次性付给补偿费。五、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六、拆迁奖励1、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7、被拆迁人不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予奖励。-11-2、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验收合格50元。同时每提前5天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每平方米最高奖励不超过40元。3、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验收合格的,同时要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注销手续,镇政府一次性结算房屋拆迁补偿费。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八、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81省道改建工程支线(石塘段)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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