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侵权民事义务的理论分析 摘要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侵权民事义务逐渐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学者虽然极其看重侵权民事义务的地位,但对民事义务理论尚未作详细研究,使得其概念比较模糊、体系比较混乱。本文着重分析了侵权民事义务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对三者的概念、本质等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相互比较,区分了三种义务的不同作用及功能,并对我国侵权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构造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
2、词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14-02 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逐渐采用了客观分析法,将其界定为一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由此,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中具有了重要的地位,行为人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才是侵权责任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成为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所谓义务,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所承认并加以保护的,对他人承担的遵守特定行为标准的一种债务。义务问题是一个像过错问题一样范围广泛的问题,对于此种问题人们还
3、不能形成一个普遍适用的检验标准。可见,侵权民事义务是一个开放、发展着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学者学术视野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限制,大多数学者很少对民事义务作系统、深入地研究,使得民事义务理论成为我国侵权法的薄弱环节。在现代社会,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义务的范围如何加以确定,如何加以规定,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度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笔者拟从构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民事义务的角度,比较分析三种基础的侵权民事义务: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互关系。 一、概述 (一)法定义务 现代侵权法认为民事义务
4、是过错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核心,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这里的义务指的即是法定义务。根据现有的民事义务理论的论述,法定义务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界定。广义的法定义务是指区别于契约义务,由法律施加给行为人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一般民事义务,是一些法律宣示性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民事义务,这是法律要求每个公民、法人对他人所负的一般性义务。此种义务也成为普遍的不作为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狭义的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
5、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主要是刑法、某些行政性管理法律中的规范所设定的民事义务,即一般意义上的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原告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免受侵害。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广义的法定义务确定的实际上是一种普遍性的侵权义务。如此就会引发一个问题:现代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将行为人一切有损他人的行为均看作是过错行为并因此而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涉及到法定义务的普遍性和特定性问题。早期的法律中,行为人所承担的失当行为义务是对世人所承担的义务,他就其不当行为而要对任何受到其行为损害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体
6、现出法律在选择利益保护对象时,倾向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对加害人施加较重的义务和负担。随着侵权责任法的进一步发展,各国司法都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此种过于宽泛的普遍性法定义务。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侵权法中的法定义务应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义务。被告只有在对特定的原告违反了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实施对原告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告不对原告承担民事义务,则即便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也不对原告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将法定义务看作是一种特定性的侵权义务,是因为现代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要求行为人有更积
7、极、主动的作为,没有人的积极创造,就不可能有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强加给行为人普遍性的法定义务,则意味着任何损害人人利益的行为均构成过错行为,行为人都需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将使行为人害怕积极行为和创新发展,从而从根本上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受损。 因此,笔者认为,在法理研究上,我们可以采取广义的法定义务概念,这是研究侵权责任法民事义务的前提,可以使侵权责任法民事义务体系的构成更加有机统一。但是基于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应采用普遍性的法定义
8、务。法律应当鼓励人们去积极创造,努力进取,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开展广泛的竞争,通过民事义务这一手段去限制行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防止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过重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注意义务(dutyofcare) 现代侵权责任法对过错采取客观的判断标准,学者们都承认在侵权行为的判断中注意义务是一个重要的评判要素。注意义务的概念,在于决定何时适合将原告之损害转由被告负担,即何时应将被害人之损害重新分配由加害人负担。 注意义务的理论源于英国,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