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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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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路径 不管是在临床上试验药品还是生产经营药品,事前审批采购环节是药监部门工作的重点,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实践问题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医药事故后问责,忽略事前以及事中问责 目前,通常是在医药事故发生后,我国的药品监管处才进行问责,他们忽略了事前监管决策问责以及平常的监管问责,这也是导致发生医药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不管是在临床上试验药品还是生产经营药品,事前审批采购环节是药监部门工作的重点,但是事实上没有对这些药
2、品进行日常监管。而这也给后期的行政执法埋下了不必要的隐患。在药监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下,日常监管的问题已经逐步被边缘化了,而医药事故发生后,群体性的问责则使得药监部门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医药事故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事故,它的影响比较广泛,也很容易被媒体关注并报道,从而成为社会性的话题。相关政府迫于媒体以及公众的压力,也就开始实行行政问责,但是这种事后问责显然是效果不好的,必须将行政问责贯穿、落实到药品监管的全过程。 (二)问责对象不清楚 我国当前的相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范围。 而在具体的《药品管理法》中,也是用直
3、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样的字眼来表述行政问责人员,这样不但不准确、不清楚,还比较主观。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者就形成级别的角度而言,应该是在不同部门中不同行政级别的主管或者协管人员,但是却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是哪一级的主管人员,这样是实际问责时,也会产生歧义。其他责任人员来讲,范围就更加模糊不清了。从影响较为严重的铬超标胶囊事件来看,因为其危害范围较广,社会上也有很多知名药企涉嫌使用这种药品,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大众等都呼吁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最后,六省、市76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分,这次问责范围
4、非常广,人数也很多,涉及的官员级别也较高。这也表明,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的范围模糊不清。 要想实现行政问责的法治化,就必须将问责对象规定清楚。 (三)官员的级别越高,责任承担方式就越小 在实际的行政问责中,很多工作人员都依照官员的级别高低对其采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往往官员的级别越高,他们的承担方式就越小。这样的行政问责很难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也会滋长级别较高官员的慵懒情绪。同时也会引发领导责任,使得本来并没有责任的领导受到问责。 而由于级别越高,责任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就越弱,这也致使领导责任丧失了原本问责的目的。对级别较
5、高的官员,他们一般用组织谈话、向社会道歉等方式承担责任,这些承担方式比较轻,难以起到惩戒的目的。实际上,往往很多的医药事故都是因为高级官员的指挥或是决策导致的,也就是说用官员等级来决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行政问责法制化的目的相差甚远。 (四)相关政府的回应方式和力度无法满足问责需求 从上述所提到的铬超标胶囊事件来看,它的行政问责并不能让群众满意,且没有经过统一的渠道进行问责结果的公布,也并没有详细的问责过程以及结果。虽然媒体报道了共有76名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分,但是显然人们对这样的问责结果并不是很满意。不久后该地区再次出现相似时间
6、,同样没有取得让人满意的问责效果。社会、人民需要政府公开事故发生的根源并深入的思考,真正分析出监管中的不足,进而积极的改正,同时应该根据事件的大小、社会影响以及情节恶劣程度处分相关责任人。并不是只是给大众一个问责结果。因此在事故发生后,相关政府必要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事故发生的缘由、过程等一一讲述,并对监管问题、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等作出详细的解释,并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相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问责法治化的顺利开展。 (五)问责结果不公开化 行政问责最终要有回应,即问责结果要公布于大众,公开透明化。但是我国相关的条例对行政
7、问责需要公开透明化的内容讲述的并不明确,这样导致很多事故的问责结果并不公开、也不透明。如欣弗事件,处理的方式比较明智,也比较透明,不仅罗列出问责对象的基本信息,还简要的阐述对应责任人被问责的原因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但是在铬超标胶囊事件中问责处理结果却不透明。所以,只有秉承问责结果公开、透明化的原则,才能促使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有效实施。 二、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法治化改革的路径思考 (一)制定相应的行政问责制度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法律依据的重要性。而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药品监管体制的改革也必须要紧跟时
8、代的发展潮流,必须要坚持于法有据。制度化行政问责就问责的发展历程而言仅仅是其表面需求,但是在法律层面思考行政问责机制的策略和方式并切实的落实,才能促使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题的法治化。法治化不但要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管,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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