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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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宁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构想[内容提要]列宁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创者,其法治思想丰富而系统。他明确提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法治完备、严格执法和守法,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法律监督,发挥共产党、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在执行和监督法律中的作用,同时强调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保证法律的实现,从而有效地治理国家,列宁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给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关键词]列宁 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构想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他根据俄国的具体情

2、况对如何搞法制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深刻阐明了法制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充分体现法制完备、人权保障、权利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基本原则,强调只有完备的法律才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同时还指出完善的法律如果不在现实生活中执行,便是一纸空文,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不仅如此,还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列宁还认识到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无论是对法制建构,还是对法律运行,法律意识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列宁所处时代的严酷的政治环境及他过早的去世,使他的许多法治

3、思想没有充分展开,但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启迪作用。    一、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列宁十分重视法制工作,在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夜里,就亲自起草了《土地法令》和《和平法令》。从1918年到1924年,在列宁的直接关注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两部宪法和一部带有宪法性质的权利宣言。特别是在1922年,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苏俄刑法典》、《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机构条例》、《苏俄民法典》、《苏俄法院组织条例》、《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等,使苏维埃国家从根

4、本大法到各主要部门法大体制定完备,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宁在领导苏维埃的立法活动中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社会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强调党的政策主张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来实现。列宁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而“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党的土张和政策要变为国家意志,变为法律,也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立法程序来作出决定。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因为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机

5、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实行自己的决定。党要努力领导苏维埃的活动,但不能取而代之”。  第二,坚持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原则。列宁曾经以非常赞赏的态度肯定了普列汉诺夫1903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一个命题:“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普列汉诺夫认为:“每一个民主原则都不应该孤立地、抽象地去看待,而应该把它同可以称为基本民主原则的那个原则联系起来看,这个原则就是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列宁指出这段话“恰恰对我们今天的时代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发表了意见”,是“大有教益”的。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夜里,在列宁主持下通过

6、的《土地法令》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实例。当时,俄共(布)是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实行集体的“共耕制”的,而由非党的《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根据242份地方农民的委托书拟定的《农民土地委托书》中,却提出了土地社会化、私有化,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的要素。对此,列宁没有强行推行党的主张,而是认为:“我们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决定,即使我们并不同意”。“这个委托书的全部内容表达了全俄绝大多数觉悟农民的绝对意志,应立即宣布为临时法律。”并将它同时附在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上予以颁布实行。  第三,坚持立法的民

7、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律是在总结群众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而不是按照什么“计划”或由法学家杜撰出来的,因此,制定法律应当坚持民主原则,要使法律真正体现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吸收广大工人和劳动人民参加立法。列宁指出:“民主的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这就是说,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  第四,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8、防止法出多门。在列宁的领导下,1920年12月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对立法权作了明确规定: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颁布全国通行的法律的权力。1922年,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更加明确地阐释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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