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宁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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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列宁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策略研究-->关于列宁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策略研究[内容提要] 列宁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创者,其法治思想丰富而系统。他明确提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法治完备、严格执法和守法,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法律监督,发挥共产党、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在执行和监督法律中的作用,同时强调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保证法律的实现,从而有效地治理国家。列宁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给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留下了宝贵的遗产。[关键词] 列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想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他根据俄国的具体情况对

2、如何搞法制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深刻阐明了法制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充分体现法制完备、人权保障、权利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基本原则,强调只有完备的法律才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同时还指出完善的法律如果不在现实生活中执行,便是一纸空文,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不仅如此,还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列宁还认识到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无论是对法制建构,还是对法律运行,法律意识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列宁所处时代的严酷的政治环境及他过早的去世,使他的许多法治思想没有充分展开,但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

3、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启迪作用。一、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列宁十分重视法制工作,在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夜里,就亲自起草了《土地法令》和《和平法令》。从1918年到1924年,在列宁的直接关注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两部宪法和一部带有宪法性质的权利宣言。特别是在1922年,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苏俄刑法典》、《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机构条例》、《苏俄民法典》、《苏俄法院组织条例》、《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等,使苏维埃国家从根本大法到各主要部门法大体制定完备,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宁在领导苏维埃的立法活动中提

4、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社会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强调党的政策主张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来实现。列宁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而“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①。党的主张和政策要变为国家意志,变为法律,也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立法程序来作出决定。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②因为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实行自己的决定。党要努力领导苏维埃的活动,但不能取而代之”。③第二,坚持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原则。列宁

5、曾经以非常赞赏的态度肯定了普列汉诺夫1903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一个命题:“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普列汉诺夫认为:“每一个民主原则都不应该孤立地、抽象地去看待,而应该把它同可以称为基本民主原则的那个原则联系起来看,这个原则就是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列宁指出这段话“恰恰对我们今天的时代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发表了意见”,是“大有教益”的。④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夜里,在列宁主持下通过的《土地法令》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实例。当时,俄共(布)是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实行集体的“共耕制”的,而由非党的《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根据242份地方农民的委托书拟

6、定的《农民土地委托书》中,却提出了土地社会化、私有化,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的要素。对此,列宁没有强行推行党的主张,而是认为:“我们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决定,即使我们并不同意”。“这个委托书的全部内容表达了全俄绝大多数觉悟农民的绝对意志,应立即宣布为临时法律。”⑤并将它同时附在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上予以颁布实行。第三,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律是在总结群众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而不是按照什么“计划”或由法学家杜撰出来的,因此,制定法律应当坚持民主原则,要使法律真正体现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吸收广大工人和劳动人民参加立法

7、。列宁指出:“民主的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这就是说,要给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提供这样的条件,使他们既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也能参加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执行国家的法律。”⑥第四,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防止法出多门。在列宁的领导下,1920年12月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对立法权作了明确规定: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颁布全国通行的法律的权力。1922年,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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