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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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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警察职业风险及其防范职业风险,是指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发生频率并由该职业者承受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人身风险。警察职业风险就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或者在业外所遭受的风险。近年来,繁重、高强度的工作导致部分民警或要求改行走人,或要求辞职经商,或要求调入党政机关,致使警察队伍人才流失,思想不稳,尤其是现在大多数年轻人都不愿选择警察这个职业。因为警察职业的高风险保障差,高负荷责任大,待遇低压力重等特点,所以,有人把警察这一职业称之为贫穷的高风险职业。一、警察职业风险的主要表现一是警察人身人格权遭受侵犯 。警察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其职业特点决定着警察是社会治安的执行者,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因而警察始终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但是,以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对抗,干扰警察依法履行职权,诽谤,诋毁警察,甚至对警察实施人身伤害的恶性事件不绝于耳。警察在接处警,特别是涉及纠纷,打架斗殴等较棘手的警情时,容易遭到案件当事人的攻击。有的公然谩骂挑衅,有的暴力抗拒警察,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此类事件的报道早已不是新闻。警察在查缉、清查、盘查、缉捕等过程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辱骂、围攻、殴打、甚至杀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从建国初至今,全国公安机关共有一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十六万余名民警因公受伤。平均每天牺牲1.2人,负伤2007人,几乎是“日日有牺牲,时时有流血”。警察的人身人格权屡屡遭受严重侵害,严重侵犯,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警察职务履行难以保障。警察不仅要承受来自于当事人方面对其人身人格权的侵犯,还要时刻提防着执法过程中被停职免职的风险,即使民警小心谨慎,但每天都在与群众打交道,参与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等,也难以保证绝对“安全”。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对错案追究制的“细化”,使民警办的案件说不准哪一天就撞进了“细化”后的错案范围,被追究责任。又如有的媒体对警察的热炒,炒作警察执法、炒作警察言论,高密度的炒作警察形象,特别是网络舆论,形成“网络围观”或“信息伪造”,一些煽动性的狂轰乱炸确实使民警难于招架。还有的公安机关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中排行末位的民警进行淘汰,然而这种制度本身就不完善,使得某些民警不管工作做的怎么样,都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三是警察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风险 。警察从事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个人愿望和利益得不到满足,或者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存有偏见的情况下,甚至会把怨恨发泄到警察的家人身上,或谩骂,或无理取闹,或威胁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等,作为警察的家属,也要承受着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四是警察家庭财产安全的风险。警察同时还承受着来自财产方面的风险,如家庭财产、私家车被毁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案件当事人虽然不敢公然对民警进行人身人格攻击,但他们通过对民警个人及其家庭财产进行毁坏、盗窃等手段实施报复。有的案件当事人则是在对民警进行谩骂、攻击后不足以“泄愤”的情况下,再对民警及其家庭财产“下手”。二、警察职业风险的特点特点一: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难以确定。不管是源于案件当事人,还是来自当事人以外,警察职业风险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都难以确定。大部分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遭受过身心伤害,有的在处置突发事件和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违章的过程中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哄闹而遭受人格侮辱;有的在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受暴力抗法而遭受人身攻击;有的在执法过程中被停职;还有在执法外正常活动中被找碴报复的。许多群众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倚仗人多势众围攻民警,更有持械恐吓、攻击民警、打骂民警的现象存在,民警仍然要默默承受。 特点二:风险发生的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人格权。民警在接处警时,涉及案件种类繁多,必然与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而每起案件的纠纷起因、过程、后果各异,当事人的思想观念不一,文化知识、素质休养的高低参差不齐。案件当事人往往出于自己的目的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及时实现,或者是对法律和法规知识不了解等各种原因而对警察的人身人格权进行侵犯。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出了交通事故就是交警的事,死伤赔偿应该由交警负责,赔偿执行不了就是交警办事不公,把责任全都推到了交警身上,于是警察就成了当事人发泄怨恨的对象。对民警这种人身人格权的侵犯防不胜防,时有发生。特点三:风险多数发生在基层公安机关。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与群众打交道最多,处理的大多是治安、民事纠纷,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工作生活在基层,案件当事人很容易了解民警个人及家庭情况,随时可能上门进行报复,或者将民警及其家人的隐私进行大肆渲染。同时,民警在处理打架斗殴、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案件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往往很不稳定,且矛盾纠纷背后都存在复杂的个人恩怨,短时间内难以调处,但办案民警又不能立刻作出裁决,必须进行多次思想疏导,讲清利害关系,而案件当事人则有更多时间和机会与民警接触,因而民警遭受侵犯的风险也就随之增加。三、警察职业风险的成因一是一些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尽管通过这些年来的积极普法,公民的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仍很淡薄,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有些人正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因此出现种种阻碍和干扰执法活动的现象,侵犯警察的人身人格和财产权益。有些人对公安执政执法不满意就谩骂、围攻警察,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甚至伤害、杀害警察;有些人哄闹公安机关,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有些人对警察进行恐吓,伤害报复;还有些人公然对抗执法活动,进行暴力抗法。这些现象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当下许多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准下降,公德意识减弱,善恶不分,美丑不辨,是非颠倒,认识错位,违法不知法,犯罪不知罪。二是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基于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出发,一些职能部门对公安的工作不积极协助配合,搞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引发执法活动受阻,民警被辱骂、围攻、殴打等,特别是当民警到外地去调查案件和追捕逃犯时,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味地“捂盖子”,迁就和保护不法分子,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三是少数人心理失衡。在就业和生存竞争激烈的现实背景下,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人,对社会上出现的贫富不均,腐败堕落等现象,不能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一旦自己的利益遭受侵犯或者愿望未能实现,就会对社会产生不满和嫉恨,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少数人被个人私利所驱使,视财如命,唯利是图,为了蝇头小利不惜以身试法,将矛盾无限放大,很容易引发暴力抗法及群体性事件,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是警察职务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人民警察在工作中频频受到指责、谩骂、围攻,绝大多数责任人都没有受到处理,相反,部分公安机关还要求民警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人民警察连最起码的人身自卫权都无法享有。人民警察不仅缺乏应有的职业尊严,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格尊严都无法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人格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警察职责权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造成人民警察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难以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民警只能委曲求全,担心犯错误,挨批评,给单位“抹黑”,添“麻烦”。在这种现状下,人民警察很难安心大胆地展开工作。如果民警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仅影响到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运行,更为重要的是消弱了公众对执法权威的信仰。人民警察作为社会正义的坚实捍卫者,连最基本的人身人格权和履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谈执法的权威,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四、警察职业风险的防范在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尽责,确保执法权的正常运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防范和化解警察职业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完善立法,保障警察依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但当事人对民警采取的诽谤、拉扯、言语羞辱等侵犯行为,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还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进行上访、告状,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无端的指责。在信访件大量增多的情况下,民警侦查办案的权利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控制和干预,最终造成民警无辜地成为被攻击对象。公安机关为了还民警一个清白,给信访群众一个交代,自然会对该民警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民警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许多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无形中给民警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因此,落实和健全警察职业安全保障机制是防范警察职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在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可以通过立法设立警察履行职责的豁免权,具体规定只有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对警察进行停职、免职、降职、辞退、处分,除此以外,警察享有履行职责的豁免权。二是严格执法,维护警察正常履职。必须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崇尚,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警察安全,确保警察正常履行职责,最根本的办法是树立执法权威,使公民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 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不仅需要通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同时还要加大对侵害人民警察人身人格权、职务职称权、财产权等各种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因为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代表国家、代表政府管理社会、管理治安并行使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职能。警察的执法权源自于法律,侵犯警察就是对执法权威的蔑视,就是对法律尊严的极大损害,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这些年来,警察权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警察的尊严、执法的权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对任何侵犯警察的行为,必然彻查追究法律责任,其意义并不仅仅保护了被侵害的警察个体,更重要的在于护了法威,扬了正气。三是规范执法,提高警察履职能力。毋庸讳言,这些年来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事件仍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原因在于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的情况;还有的警察放松学习,没有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或是交友不慎,被所谓的“朋友”拉下水;有些纪律松弛,监督不力,但归根到底是这些人自律意识不强,自身素质存在问题。因此,要着力规范执法活动。要进一步在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形象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工作规范,细化操作办法,加强监督制约,堵塞制度漏洞,最大限度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的发生。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民警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以警察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 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同时,严于自律,强化自我管理,不断反省,严格约束自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被不良思想腐蚀,避免做错事。四是从优待警,激励警察正确履职 。警察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神圣使命,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决定了警察的工作往往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紧密相连。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承受了一般职业难以想象的压力,付出了巨大的身心能量。公安机关应当在从优待警上下功夫,改善民警的工作环境,切实把组织的关怀送到每位民警身边,凝聚警心。目前,我国警察的薪水与普通公务员的薪水处在同一水平,而作为一个高风险岗位,应该让警察享有比一般公务员高出一倍甚至几倍的薪金。诚然,高薪并不必然保证警察公正履行职责,但能提高警察职业的社会地位。如果警察职业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对于警察来说,就提高了其职业的社会价值,能使其充分感受到职业的荣耀感。同时,提高警察的待遇,使警察拥有较好的经济支撑,有助于其增强抵制诱惑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从社会层面来说,警察的待遇提高了,就会提高社会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使警察获得应有的尊重。同时还要落实好民警人身保险制度,给民警提供安全保障,进一步完善公安民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民警因职业原因患上的疾病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并给予政策倾斜。要明确把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民警的医疗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建立公安民警因公负伤、致残医疗保险制度作为补充,确保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民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并对因公负重伤、因公致残民警给予抚慰和救助,让民警放下包袱、解除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五、积极应对,规避警察履职风险。一要强化训练,改善装备。俗话说“艺高人胆大”,如果民警有较强的实战技能,有良好的临战安全防范意识,有齐全完善的执勤装备,其存在的职业危险恐怖感就会大大降低,精神压力也会随之减轻。因此,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教育训练。组织教育培训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见缝插针,突出抓好一线民警的实战和警务技能训练,提高民警的实战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公安实战需要出发,加强对非杀伤性武器以及防护性装备、交通、通讯设施及相关器械的配备,以增强民警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处置和自身的防卫能力,减少职业危险感。二要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教育民警既要清醒地看到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同时更要坚信执法风险的可控性。通过组织民警学习警察职业风险案件和情况通报,使其准确把握执法执勤中的严峻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积极有效加以应对,从而自觉提高面临危机和突发事件时的应变反应能力,以减少执法风险,避免因个人素质和技能的不足而被侵害。 三要讲究理性、平和执法,促社会和谐。教育民警本着人性化执法,有针对性地化解各类矛盾,对待案件当事人,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多数,处罚少数,以教育为目的进行处罚,使违法者心悦诚服,不致重犯。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使群众满意,从而降低警察职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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