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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274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274号提案的协办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詹训春委员提出了《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加快复苏的建议》,经研究,现将相关协办意见函告贵厅,供贵厅参考。一、关于所提“有节奏新增出让开发用地”的建议根据国家对土地供应的相关要求,国有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性管理,土地供应计划是土地参与经济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实现有节奏的供应土地。为此,我省近年来制定并完善了相关措施。一是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自2011年起,我厅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
2、〕117号)要求,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并向社会公布。—3—二是2014年2月,我厅出台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强化国有建设用地尤其是住房用地的管理。三是落实房地产用地分类调控管理要求,根据各市(县)前5年土地供应特点和变化趋势,将全省各市(县、区)分为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暂缓供应五类,为科学调控房地产用地提供支撑。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
3、014〕3号)要求,对批而未用土地较大、闲置土地较多的城市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额度,合理调节土地市场用地节奏。二、关于“对已出让的土地适度放宽土地开发期限”建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中提到:“—3—各
4、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在放宽土地开发期限、支持企业发展方面,近年来本着依法依规、服务发展的理念,我省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如对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闲置土地的,允许其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一年动工开发期限,有效推动了一批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延续这一做法,并积极探索其它有效途径,推动各地闲置土地盘活使用。联系人及电话:朱训867171131311780178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5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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