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ID:10334774

大小:5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6

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_第1页
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_第2页
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_第3页
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_第4页
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复保险效力分层比较研究[摘要]笔者将重复保险效力分为三层递进理解,并从比较法的视角评介代表性立法,以兹借鉴。首先,根据投保意图与通知义务的履行确定各合同的效力;其次,依据不同索赔方式与顺序,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关系,同时依合理方法确定赔偿限额;再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内部进行责任分摊与保险金追偿。  [关键词]重复保险,效力分层,索赔分摊  重复保险又叫复保险、双重保险。这一概念有广、狭义之分。狭义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期间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2、且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意即超额重复保险。广义重复保险包括狭义重复保险和非超额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采用广义重复保险的概念。  重复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在发生重复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各保险人之间及各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复保险的效力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重复保险各合同的效力,笔者称之为合同效力;第二层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索赔顺序与索赔金额的确定,笔者称之为外部效力;第三层次是各保险人之间分摊保险责任与行使追偿权的效力,笔者称之为内部效力。  一、重复保险的合同效

3、力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重复保险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的投保意图和通知义务两个因素。  (一)投保意图  根据投保人投保意图的不同,重复保险有善意、恶意之分。在恶意重复保险中,由于投保人企图谋取不法利益,破坏了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宗旨及功能,因此多数立法例规定恶意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典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9条第3款规定:“要保人意图藉由复保险之订立而获取财产上之不法利益者,以该意图而订立之保险契约无效……”。  对于善意重复保险,立法例一般多在保险价值范围内肯认合同的效力,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8条规定,

4、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就其所保金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二)通知义务不履行  重复保险中,投保人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该义务的不履行不仅在有些立法例中被推定为恶意,而且会因此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7条明文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契约无效”。有些立法例尽管没有出现合同无效的字眼,但以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措辞表达了同样的规范内容。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10条第1、2款规定:“就同一个风险分别与数个保险人缔结契约的,被保险人应当将所有的保险通知每一个保险人。被保险人

5、对发出通知有故意懈怠的,诸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未对重复保险的合同效力专门规定,因此,在我国,对于恶意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应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判断。根据《民法》和《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合法性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所谓合法性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而言。恶意重复保险合同内容虽不违法,但目的在于骗取超额赔款,具有非法性,因此,显然属于无效合同。  二、重复保险的外部效力  重复保险的外部效力,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投保人索赔方式与顺序、索赔金

6、额的确定,超过应得部分保险金的返还等方面。  (一)索赔方式与顺序  归纳各国的规定,大致有三种主要做法:  一是优先赔偿主义。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例如日本)将重复保险区分为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对于同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依其承保金额与保额总和之比承担赔偿责任,彼此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异时重复保险,则按保险合同成立的顺序依次负担保险金,即由先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担保险金后,若仍不足以弥补损害金额,则依次由后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担。因在后保险人的责任因在先保险人的赔偿而减轻,故各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有失公平。  二是比例分担主

7、义。法国、意大利均采此模式。在此种模式下,不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合同是同时成立还是异时成立,各保险人仅按其承保金额与保额总和之比承担责任,彼此不连带。若部分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或破产,由于保险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则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周全;而且被保险人须分别向所有保险人请求给付,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索赔成本。  三是连带赔偿主义。采用这种模式者(例如德国),不论重复保险各合同成立之先后,均属有效,各保险人在其保额限度内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可对超出其应负担部分向其他保险人追偿。相比之下,连带赔偿主义符合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投保人)的立

8、法趋势,又不存在优先赔偿主义及比例分担主义的弊端,可资借鉴。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台湾地区保险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