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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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颁发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2、第1...  加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是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因工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一条 因工伤亡事故系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因左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1、轻伤事故,指

3、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  3、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的规定执行;  4、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残废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 各区、县劳动部门,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中央部属、省属在宁企业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事故月报表报送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矿山企业的事故月报表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市按国家统一的表格形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五条 市属以上企业

4、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企业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主管部门和计经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县、区属企业和街道、乡镇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应直接向县、区主管、劳动、工会、公安、检察等部门报告,并由县、区有关部门在十二小时内向市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并在草图或照片

5、上做出标记。如无特殊原因,重伤事故、多人事故现场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两人以上的事故现场,需经市或县、区劳动等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八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前往市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由与该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负责

6、人,组织安技、生产、保卫、工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市或县、区计经委、劳动局、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或单独调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市计经委组织调查;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

7、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见第十四条);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见第四章)。  第十四条 伤亡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1、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2、因负伤而造成歇工天数的工资;  3、伤残补助;  4、死亡职工的

8、抚恤费用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5、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6、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施损坏的费用;  7、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8、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9、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10、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11、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上岗操作所需的培训费用;  12、其他。  各企业应按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以上项目统计,不得随意减少。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要迅速制订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

9、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二十天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由企业写出《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市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察院一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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