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ID:10348702

大小:5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6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_第1页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_第2页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_第3页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_第4页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省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

3、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

4、(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

5、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

6、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

7、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任

8、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