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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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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封建社会前期赋税制度中地、资、丁、户之间的关系研究一、汉唐间赋税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封建国家的赋税,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它与地租剥削直接相联系,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有的赋税内容,本身就是一种地租,而名称上却和地课没有区别。弄清楚封建赋税的演变,既有助于研究整个封建剥削和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源流变化,同时对于整个封建经济和阶级斗争的发展,也可以了解得更深透一些。汉唐间赋税制度中有几个较重要的问题,尚没有获得很好的解决,有的甚至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有必要予以提出并进行研究。这些问
2、题是:汉唐间赋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是地?是资?是户?是丁?或者说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内究竟以哪一个为主要依据?又从地、资、户、丁征收赋税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在某一时期中采用哪一种作为主要标准?又赋税征收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脉相承,有的名称变了,如由“赋”之变成“调”,为什么会变?“赋”与“调”相同的是什么?相异的又是什么?又封建田制的改变,赋税征收也相应地有了改变,如北魏均田有其新颁的赋税制,它与以前的赋税制有何差异?而基本相同之点又是什么?又赋税征收在整个封建统治范围内有着统一的标准,又表现为有着地区的差
3、异,这在封建割据时期表现得极为突出,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三个时期中,我们如何来分析这种一致性和差异性及其主要变化的趋向?以上这些问题,都涉及这一长时期封建剥削的内容、形式与其本质,涉及整个封建经济的发展变化,涉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涉及阶级与阶级斗争。弄清楚以上这些问题,会有助于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解和研究的具体深入。特别是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国家的地租学说,可以从中找到一些最基本的史实依据。本文系按年代顺序,以上述一些问题加以具体的探讨,并适当地作出综合评述。估计这些问题,容有争论,短期
4、间内难以作结,只是把问题提出来并试图解决,借以就教于读者。凡是与上述问题不直接关联的,一概从略,重点放在考释方面,在问题没有弄清楚以前,暂不作过多的理论上的阐述,也应附为说明。二、两汉的“租”与“赋”两汉赋税制度中,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探讨:(1)田租(或称田税)怎样征收?田租虽然说是基于地,它和户的关系有什么特殊之点?(2)赋的征收内容包括哪些项目?有什么主要变化?赋是基于丁抑或基于资?它和户的关系又怎样?(3)租与赋在征收的比例上又怎样?汉代田租征收,一般采用十税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标
5、准,比较更多的时期中稳定在三十税一,事实都很清楚。但当时如何实施三十税一的标准,已经很少为我们所注意,尤以涉及“地”和“户”的关系问题,一向不曾接触到。其实封建剥削最本质的体现,正在地和户的关系上——究竟是有田则有租?抑或有户则出租?或者是既基于地又基于户的而最后以户为主?需要具体的予以剖析。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至少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田地要有丈量登记;第二,田亩产量要有定时定地的调查。做到这两点不是很容易的,在封建制度下由于阶级对抗、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及官僚主义等原因,田地无法丈量清楚,产量也无法
6、估计得实,要根据田数、产量以税率征租,就不容易做到,研究汉代田租,也必须重视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实际情况。汉代关于田亩的丈量登记,只看到后汉光武建武十五年度田一例,当时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乃下令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主要仍为田地登记,尚未全面地田亩丈量。然而豪强阻挠、官吏舞弊,度田没有得到什么结果,便告中止①。后来个别地方官在其所辖的小范围内又实行度田,着有成效,其“所立条式”,也经皇朝转达州郡,但不见普遍实行②。从两汉传统习惯来看,田亩数字,只是按地区估计出整个面积,即所谓“提封田”,再按一
7、定公式估计出“定垦田”数字③,虽然遇到灾荒和其他偶然事故时,局部地区偶尔也核实一下,一般情况,仍是以“提封田”作为计算“定垦田”的依据④。至于田地实数多少?掌握在谁手里?由田地所有者“自实田”、“以实自占”⑤。豪强会瞒隐田产,而少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以少为多,同时豪强会隐瞒产量,而耕种下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作为高产田,田数与产量不可靠,因而三十税一最多只能是估计,或者说只是田租的一个计算公式而已。————————①《后汉书》卷一下《光武纪》“建武十五年”;同上注引《东观记》,同书卷五二《刘隆列传》,同书卷
8、四三《隗嚣列传》附《王元列传》。②《后汉书》卷一0六《秦彭传》。③《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卷二三《刑法志》,又卷六五《东方朔传》:“举籍阿城以南,櫜屋以东,宫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一般用提封计算田地面积。④《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宁元年,“郡国被水雨伤稼者,随顷亩减田租”,可能会以灾伤田亩核实一下;《后汉书》卷六九《刘般列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旧,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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